呼之欲出的美国金融服务改革法案
车耳
【全文】
金融创新和规制解除一直是全球金融业的两大发展趋势。一方面金融界不断创设各种新的金融产品,提供新的金融服务;原有的业界之间的区别变得越来越模糊,金融服务逐渐成为一个具有丰富内涵和较大“弹性”的概念。另一方面,各国的金融监管当局也顺潮流之所趋,在监管上纷纷采取更加宽容和灵活的态度,金融监管法规也逐渐放松,以便为业界创造一个比较自由的竞争环境。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发达国家纷纷开始着手修改原有的金融监管法律,英国早在1986年就在伦敦城实行“金融大爆炸”,通过了统一的《金融服务法》,打破了以往对金融业进行分业管理的做法,最近又进一步对《金融服务法》进行了修改以适应业界的最新发展。进入九十年代,日本也意识到传统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已经不能适应当今的金融市场,于是开始实行所谓的“日本版金融大爆炸”,放松对金融业的管制。
那么大家不禁会问,作为全球金融市场的中心和绝大多数金融创新的起源地,美国为何迟迟不制定新的金融法规,打破实施至今的格拉斯蒂哥尔法(Glass-Steagall Act)的分业限制呢?这恐怕至少有两个方面的原因。首先,因为美国的法律制度具有联邦和州两个层次,很多规定并不一致,金融法规也不例外,因此在金融实践可以利用这种双重制度(DUAL SYSTEM)之间的间隙避开一些法律上的限制性规定。有时候还反倒是因为存在法律制度上的限制,才导致了金融创新的涌现。至于其次的原因,美国绝不是没有想过要修改金融监管法律,打破格拉斯蒂哥尔法的限制。华盛顿的国会里其实已经为是否通过综合的金融服务法争执不下有二十多年了。由于通过一揽子的金融服务法,将会彻底打破原有的金融各界(银行、保险、证券、投资基金)之间的格局分布,金融机构可以跨业界的提供综合金融服务。这对于美国这个头号金融资本国家来说,就象是要做一次大型的心脏外科手术,而且又涉及到方方面面的根本利益,因此也就难怪要慎之又慎,虽然金融市场“望眼欲穿”,却总是“千呼万唤难出来”。
不过,正如在本文的题目中已经透露的那样,这一次美国的金融服务改革法案(Financial Services Reform Bill) 比以前任何一次都要接近大功告成,已经到了呼之欲出的阶段,很可能在年内就会露出“庐山真面目”来。今年5月6日,参议院首先初步通过了金融服务改革法案(S.900)。随后法案在众议院遭遇了一番争端,一部分民主党议员要求在法案中加入有关防止对保险投保人实行种族和性别歧视的内容,并曾经试图阻挠众议院对法案进行表决。不过众议院最后还是在7月1号以343票对86票初步通过了法案(H.R.10)。不过,参议院和众议院通过的法案虽然基本相同,但是内容上并不完全一致,目前,由参议院的银行委员会和众议院商业委员会所组成的联席会议正在就统一两院议案内容进行蹉商协调,以便产生一份提交给克林顿总统的最终法案。这也就是说,在经过了许多人二十多年的努力以后,金融服务改革法案现在已经到了出台的最后关头,万里长征只剩下两院协商和最后送交总统签署这两步要走了。如果法案最终获得通过,它将取代已经被很多人认为过时了的格拉斯蒂哥尔法和银行控股
公司法(1956年通过,1970年修正),以往禁止银行、证券商和保险商跨行业提供金融服务和开展业务的禁令将不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