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托管的储贷协会往往能在随后的出售中卖得一个好价钱,这也正是其最受人青睐之处。 个中原因有二:一是托管期给了RTC及潜在买家一个审慎考察的机会,有利于前者更为精确 地核算资产价值,防止出现系统性的低估;同时也有助于消除后者对资产质量的疑虑,减少 其不必要的“杀价”。二是托管使得RTC可以将几家问题储贷协会捆绑在一起销售,一定程 度上增强了对购买者的吸引力。
(三)加速重组计划(Accelerated Resolution Program, ARP)。
ARP与托管非常类似,唯一的差别在于:在前一安排下,RTC接手管理之前,储贷协会的销售 工作就已经开始。引入这种更快捷的方式一方面是适应现实的需要:包括商誉在内的储贷协 会经营价值有时下降很快,拖得越久、贬值越多,就越难出手。另一方面,RTC往往也是事 出无奈,因为在它的雇员中没有足够的行家里手去同时经营那么多的金融机构。
由于本身财力亦受限制,RTC难以完全根据自己的意愿在以上三种重组方式中做出取舍,这 就决定了其决策实际上可能并非是最佳的选择;而且它还必须根据对象问题的轻重缓急来对 拟采取行为的先后进行排序。创建初期,RTC适用一种简单的规则:先将问题储贷协会统统 置于托管之下,然后根据经营价值、规模大小、地理位置、损失比率及其已经过托管期的长 短,确定重组的优先顺序,然后严格依次售出。这种做法产生出相当荒谬的结果:即使投资 者对某一储贷协会有极大的兴趣或需求,只要它所处位次靠后,交易就难以达成,所有的人 都只能眼睁睁地看着其价值一天天地贬损。RTC后来也注意到这个问题,于是通过一系统措 施,特别是ARP的实施,进行纠正和弥补,为原先刻板的机制注入了相当大的灵活性。
四、资产的管理与销售
除了由其职员直接对破产储贷协会进行管理外,RTC也通过签署《标准资产管理与处置协议 》(Standard Asset Management and Disposition Agreement, SAMDA),雇佣外部专业人 士来实施管理。这时RTC的主要职责就变为对上述活动进行监管,及为协议对方的履约行为 设定标准。有关这方面的内容及程序,在RTC《资产管理与处置手册》及《合同政策与程序 手册》中有详尽的规定。
资产销售是RTC业务中最具特色的部分,各种资产运营手段在这里被运用得相当灵活 ,其成功经验很值得其他国家借鉴与吸收。
(一)一般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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