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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众两院的《证券法》草案之争---------美国证券立法风云录之八

 
  鲁宾逊很了解弗莱彻的牛脾气,也清楚他对证券立法的态度,觉得要立即说服弗莱彻的难度 很大,只答应在参议院尽可能延迟通过汤普森草案,直到众议院对兰迪斯—科恩草案表决后 ,再在议会两院的联席会议上,尽力以替代的方式引进众议院的草案。议会两院的联席会议 ,是参众两院在议案发生争端时召开的旨在解决分歧的会议。4月29日,鲁宾逊打电话给法 兰克福特,要求他提供一份有关汤普森草案缺陷的详细备忘录;法兰克福特立即照办,并指 派科科伦开展游说银行委员会议员的工作。 5月8日,即众议院通过兰迪斯—科恩草案三天后,没有经过多大的辩论,参议院通过了修改 后的汤普森草案。此时,国会面临参众两院各不相让、山重水复疑无路的尴尬局面。
 
  令人意想不到的是,约翰逊参议员竟然成功地通过参议院在汤普森草案中附加了“第二部 ”。该增补部分要求联邦贸易委员会提名12人担任“外国证券持有者公司”的董事,授权他 们代表美国投资者和未兑付债券的外国政府进行谈判。“第二部分”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持有 外国债券的美国投资者的利益,但却遭到了国务院的强烈反对,认为这种半官方机构将严重 干扰国务院的正常工作;罗斯福总统也反对增补的“第二部分”,这就意味着总统可能否决 整个法案。约翰逊的节外生枝,给打破参众两院的相持局面带来了曙光。 正当国务院和约翰逊参议员争执不休时,参议院多数派领袖鲁宾逊通过耐心细致的工作,已 经说服弗莱彻采纳兰迪斯—科恩的草案,真可谓柳暗花明又一村。到5月9日,鲁宾逊告诉法 兰克福特在即将召开的联席会议上,“将自由决定最终采纳的草案,但我已通知与会者:众 议院的草案要优于参议院”。
 
  具有决定意义的参众两院联席会议于5月15日召开。出席会议的有弗莱彻率领的,包括卡特 ·格拉斯等五位参议员的代表团,以及作为参议院顾问的汤普森草案共同起草人——巴特勒 和米勒;还有雷伯恩率领的众议院五位成员的代表团,以及作为众议院技术顾问的兰迪斯、 科恩等。弗莱彻谦恭地建议由年轻的雷伯恩担任联系会议的主席,这实际上意味着将以兰迪 斯—科恩的草案作为谈判的基础。经过讨价还价后,双方都作出了一定的让步:参议院同意 对严厉的民事责任作出修改,众议院答应将“等待期”由30天缩短到20天,删去授权联邦政府实施州蓝天法的条款。至于约翰逊所坚持的有关外国债券持有人公司的“第二部 分”,在 会议进行到第五天时,其最终作出了让步,同意该部分只有在总统发布声明后才生效。罗斯 福总统并没有发布声明,但支持于1933年12月成立民间性质的外国债券持有人保护委员会, 来履行外国证券持有人公司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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