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众两院的《证券法》草案之争---------美国证券立法风云录之八
杨亮
【全文】
1933年4月21日,兰迪斯和科恩完成了草案的修正工作。争议颇多的披露信息一览表得以保留,并在某种程度上还有所扩展;授权联邦贸易委员会界定注册申报材料中使用的会计概念 ,进一步明确、完善了受监管的“公开发行”与不受监管的“私募发行”之间的区别,并对 证券欺诈作出了界定。铁路债券由于要遵守《州际商业法》及1922年修正案,因而被豁免了
证券法上的要求;地方债券也得到豁免,兰迪斯30年后坦言其豁免的原因在于“众多市长的 集体抗议反对”。 为了使兰迪斯——科恩的草案能在众议院尽快顺利通过,雷伯恩真正是煞费苦心。首先,雷 伯 恩在商务委员会下设立了一个小组委员会来监督
证券法草案的起草工作;在草案完成后,雷 伯恩又劝说该小组委员会避免对草案进行较大的改动,并禁止小组委员会成员向新闻界披露 草案的内容要求,在小组委员会也没有举行公开辩论。在雷伯恩的努力下,尽管地方商业银 行的游说取得了一定的成果,扩大了《
证券法》的豁免范围;但华尔街的众多投资银行和纽 约证券交易所却一无所获。由于帕克拉听证产生的积极影响,拿当时流行的话来说,罗斯福 执政的最初100天,是美国历史上极为罕见的“美金发言无人听”的时期。 在对草案做进一步的技术性润色后,5月3日雷伯恩正式将兰迪斯—科恩的草案提交商务委员 会讨论。商务委员会只在豁免名单上增加了州银行发行的证券,第二天就将草案提交众议院 辩论。 众议院对该草案的反应出奇得好。某国会议员在总结时发言“我从来没有见过如此精心拟制 的法案,在未慎重考虑之前千万不可对该草案进行断章取义的删改”。下午5点钟刚过,众 议院就一致同意通过了兰迪斯—科恩的草案。草案通过如此之易,大出雷伯恩的意料之外, 以致于雷伯恩激动地对坐在身边的科恩说:“不知道该法案是真的好呢,还是这些议员根本 就不懂装懂”。 雷伯恩高兴得太早了。在参议院,兰迪斯—科恩的草案遇到了极大的麻烦。参议院银行委员 会主席邓肯·弗莱彻并不同意雷伯恩对汤普森草案的评价。在4月初的8天听证中,汤普森表 现出相当的灵活性,同意删去引起广泛争议的取消证券发行的条款、划掉授权联邦政府实施 州蓝天法的部分、豁免商业票据、扩大必须披露的项目。整体而言,修改的程度如此之大, 以致于弗莱彻后来告诉其参议院的同事,经修改的汤普森草案和众议院支持的兰迪斯—科恩 的草案之间并没有多大的区别。 然而,实际上二者之间还存在着实质性的区别:汤普森草案在细节上显得粗糙;注册申报材 料中如存在重大的虚假或欺诈,签名者要承担严格的法律责任;在发行人向联邦贸易委员会 申请证券注册和允许向公众销售证券之间没有“等待期”;对必须披露项目的描述有些模棱 两可。 在4月底汤普森草案在参议院银行委员会获得通过之前,法兰克福特曾试图收回该草案,但 未成功。通过银行委员会中的参议员詹姆斯·贝尔纳斯作为中间人,法兰克福特极力使弗莱 彻相信汤普森草案存在极大的缺陷。贝尔纳斯为罗斯福总统的智囊团成员之一,后被杜鲁门 总统任命为国务卿。但是,贝尔纳斯没有完成使命。4月27日,银行委员会通过了该草案。 私下里,莫利也责怪雷伯恩“没有看护好弗莱彻”,法兰克福特则抱怨莫利后来没有关注证 券法的起草工作。 此后,法兰克福特在游说各方接受其门生起草的法案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4月28日,即参 议院银行委员会通过汤普森草案的第二天,法兰克福特打电话给莫利,告诉他经过仔细分析 汤普森草案,发现其核心内容中,部分是无关紧要的,部分是违反
宪法的。征得罗斯福的同 意,莫利将法兰克福特的意见转告参议院多数派领袖约瑟夫·鲁宾逊,并强烈表示罗斯福欣 赏法兰克福特推荐的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