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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统一有限合伙法(1976)及其1985修正案

  704〓受让人成为有限合伙人的权利
 
  (A)合伙权益的受让人,包括普通合伙人的受让人,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如果而且在此范围内:(i)转让人按照合伙协议中描述的权力赋于受让人该权利,或(ii)所有其他合伙人同意。
 
  (B)成为有限合伙人的受让人按照合伙协议和本法在受让的范围内,具有有限合伙人的权利和权力,并受相应的限制和义务约束,成为有限合伙人的任。但受让人不对在受让成为有限合伙人时不知道的责任承担义务。
 
  (C)如果一个合伙权益的受让人成了有限合伙,按照207和502条,并不解除转让人对有限合伙的责任。
 
  705〓死亡或无行为能力合伙人的遗产的权力
 
  如果作为个人的合伙人死亡或有相应管辖权的法院判定他(或也)无能力管理自己或其财产,该合伙人的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监护人、保护者或其他法定代表为处理他(或她的)的遗产或管理他的财产,可以行使该合伙人的所有权利,包括该合伙人给受让人成为有限合伙人权利的任何权力。如果合伙是一个公司、信托机构或其他已解散或终止的企业,该合伙人的权力可以由其法定代表或继任者行使。
 
  第八条〓〓解散
 
  801〓非司法解散
 
  有限合伙基于下列情况的发生而解散,并结束其业务:
 
  (1)有限合伙证书中规定的合伙时间届满;
 
  (2)合伙协议书面确定的特定事件的发生;
 
 (3)所有合伙人书面同意;
 
  (4)普通合伙人撤资。但以下情况除外:撤资时尚有至少一个其他普通合伙人,并且合伙协议书面规定允许由剩余普通合伙人继续有限合伙的业务,并且该合伙人继续了合伙业务,该有限合伙不因任何撤资情况为理由而解散并意愿被要求歇业,如果在撤资后90天内,所有合伙人书面同意,继续有限合伙的业务,并根据需要任命一个或多个增加普通合伙人。或
 
  (5)按照802取得一项司法解散的裁判。
 
  802〓司法解散
 
 就某一合伙人的申请,(被指定的或适当的)法院可以判令有限合伙解散,而不管有限合伙是否按合伙协议合理进行合伙业务。
 
  803〓歇业
 
  除合伙协议规定以外,没有错误地解散过一个有限合伙的普通合伙人,或,如果没有错误地取消有限合伙人的普通合伙人,可以终止有限合伙的业务;但(指定的或适当的)法院可以根据任何合伙人,他(或她)的法定代表,或受让人的申请终止有限合伙的业务。
 
  804〓财产的分配
 
  有限合伙歇业,其财产应按以下进行分配:
 
  (1)分配给债权人,包括是债权人的合伙人。法律允许的分配给后者的范围应是,清偿有限合伙的负债,而不是按照601或604向合伙人进行分配的负债;
 
  (2)除合伙协议规定外,按601或604,向合伙人及以前的合伙人清偿分配的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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