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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统一有限合伙法(1976)及其1985修正案

  (2)一份有限合伙证书副本及证书后来全部修改的副本,以及授权代理人签署文件的授权委托书的副本。
 
  (3)有限合伙最近三年联邦、洲和地方所得税申报单和报告的复印件,如果有的话; (4)有效书面合伙协议和近三年有限合伙财务资料的复印件;
 
  (5)除非已包含在书面合伙协议中,载明以下内容的文件:(i)每个合伙人出资的现金数额和一份关于每一合伙人已同意的每个合伙人出资的其他财产或服务的议定价值的说明和报告。
 
  (ii)经每一合伙人同意并由每个合伙人将进行的追加投资的次数或该事项的发生。
 
  (iii)合伙人接受或一个普通合伙人所做的分配给合伙人包括返还合伙人全部或部分出资的权利;和
 
  (iv)导致有限合伙解散和歇业的发生。
 
  (B)根据本条保存的记录,任何合伙人可在正常营业时间内,合理地请求查阅和复印,所需费用自己负担。
 
  106〓业务的性质
 
  有限合伙可以从事任何没有有限合伙人的合伙所从事的业务,除(此处指明禁止的活动)外。
 
  107〓合伙人与合伙的业务往来
 
  除合伙协议规定之外,合伙人可以贷款给有限合伙及与合伙进行其他交易,并根据其他适用的法律,享有与相关的非合伙人的人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条〓〓设立、有限合伙证书
 
  201〓有限合伙证书
 
  (A)为设立一有限合伙,必须签署有限合伙证书并将其在洲务卿办公室务案。
 
  该证书应载明:
 
  (1)有限合伙的名称;
 
  (2)营业地和代理人的名称和地址;
 
  (3)每一普通合伙人的名称和业务地址;
 
  (4)有限合伙解散的最后日期;和
 
  (5)任何普通合伙人决定证书中应包括的其他内容。
 
  (B)有限合伙在有限合伙证书在洲务卿办公室备案进成立或有限合伙证书中认定的以后其他时间成立。任何其中一种情况,都构成对本条的实质遵守。
 
   注释
 
  1985年法要求有限合伙证书中载明的事项比1916年法和1976年法中要求的要少得多。人们承认这样的事实,合伙协议,而不是合伙证书,对大多数有限合伙来说已成为权威性的,详尽的文件。合伙的债权人和合伙潜在债权人只能而且应当通过合伙协议和合伙直接给他们的其他资料,而不是通过证书获得关于合伙资本和财务及其他有关事项的真相。以1916年法为基础的分段(b)被保留了下来,以明确有限合伙的存在仅依赖于遵守本条的规定。它的继续存在不依赖于本法的其他规定。
 
  202证书的修改
 
  (A)修改有限合伙证书应向洲务卿办公室提交一份修改的证书备案。该证书应载明:
 
  (1)有限合伙的名称;
 
  (2)证书备案的日期;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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