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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统一有限合伙法(1976)及其1985修正案

美国统一有限合伙法(1976)及其1985修正案



【全文】
  《中外法学》
 
  1996年第1期(总第43期)
 
  法律文件
 
  美国统一有限合伙法(1976)及其1985修正案
 
  第一条 总则
 
  101定义
 
  除非文中有其他含义,以下定义适用于本法:
 
  (1)“有限合伙证书”系指201条所涉及的证书及其修改或解释;
 
  (2)“出资”系指合伙人以其作为合伙人的资格向有限合伙缴纳或提供的任何现金、财产、服务或本票或其他有约束力的缴纳或提供现金或财产或提供服务的义务;
 
  (3)“普通合伙人撤资的事项”系指402条所规定的任何导致普通合伙人终止作为普通合伙人的事项;
 
  (4)“外国有限合伙”系指依照本国以外的任何国家法律成立的,并拥有一个或多个普通合伙人和一个或多个有限合伙人的合伙;
 
  (5)“普通合伙”系指按照合伙协议被接纳作为有限合伙中普通合伙人并在有限合伙证书中注明为普通合伙人的人。
 
  (6)“有限合伙人”系指按照合伙协议被有限合伙接纳作为有限合伙人的人;
 
  (7)“有限合伙”和“国内有限合伙”系指按照本国法律由两人或两人以上成立的,并拥有一个或多个普通合伙人以及一个或多个有限合伙人的合伙。
 
  (8)“合伙人”系指有限或普通合伙人。
 
  (9)“合伙协议”系指任何书面或口头的关于有限合伙事务及其业务实施的有效的协议;
 
  (10)“合伙权益”系指合伙人享有的有限合伙的利润和损失的份额以及从合伙财产中受分配的权利。
 
  (11)“人”系指一个自然人、合伙、有限合伙(国内或国外)、信托机构、财团、协会或公司。
 
  (12)“州”系指美国的一个洲、地区或领地,或哥伦比亚特区,或波多黎各洲。
 
  102〓名称
 
  记载于有限合伙证书的第一个有限合伙的名称:
 
  (1)应包括非缩写的“有限合伙”字样;
 
  (2)不能包括有限合伙人的名字,除非:(i)该有限合伙人同时也是普通合伙人或是一家社团普通合伙人的社团名称(ii)在其被接纳为有限合伙人以前,有限合伙的业务以该名称进行。
 
  (3)不能与按照本洲法律成立的任何公司或有限合伙,或在本国获得许可或注册的外国公司或有限合伙的名称相同或欺诈地相似。
 
  (4)不能包含以下字样(加入禁止的字样)。
 
  105〓记录保存
 
  (A)每一有限合伙应按照104(1)在营业地保存下列记录:
 
  (1)一份当时的每一个合伙人名字的全称和最新业务地址的清单,此清单应将普通合伙人(按字母顺序)和有限合伙人(按字母顺序)分别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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