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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居民中的无国籍问题

 
  至此,香港印巴裔“英国属土公民”及其子女1997年以后在香港的国籍问题,可望得到比较妥善的解决。这一结果表明,只要中英双方本着负责任和友好协商的态度,即使是历史遗留下来的复杂问题,也可以找到圆满的解决办法。
 
  诚然,香港居民中的无国籍问题,仅仅是香港居民国籍问题中的很小部分,尚有其他更多更复杂的具体问题有待解决。中国《国籍法》在香港的实施也将面临许多政策性和技术性问题。对此,中国政府有关部门正在认真研究,预委会法律小组今年下半年的一项工作重点即在于此。人们殷切期待,一个合理妥善的实施细则将在不久后问世。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法律学系 责任编辑/陈端洪)
 
  注:
 
  〔1〕香港政府出版物:《香港·1995》
 
  〔2〕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三条、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3〕见《香港法例》(Hong Kong Act 1985)附件第三条第一款。
 
  〔4〕参见《文汇报》,1995年4月22日,A-12版。
 
  〔5〕联合国《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第一条规定“缔约国对在其领土上出生,非取得该国国籍即无国籍者,应给予该国国籍。”
 
  〔6〕按照英国1981年国籍法,“英国海外公民”系指在英国前属土独立以后,一些原已取得英国籍但没有在英国定居而又不愿意加入新独立国家国籍的人士。“英国海外公民”只在其居住国有居留权,在英国或英国其他属土均无居留权,他们到海外旅行时享受与“英国属土公民”相同的待遇,可得到英国的领事保护。
 
  
【注释】无
【参考文献】中外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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