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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居民中的无国籍问题

 
  从英国的法律角度看,香港的原居民,及在香港出生的人士,在英国管治下的属土内,均为“英国属土公民”(British Dependent Territory Citizen)。据1986年香港政府统计,此类人士有三百二十五万,除其中一万多人为非中国血统人士外,绝大多数为中国同胞。“英国属土公民”是英国1981年新《国籍法》规定的五种英国国籍中的一种。持有者在国际上受到英国的保护,但没有在英国本土上的居留权,只能在英国特定属土内居住,本质上是英国殖民地公民的国籍。在中英两国实践中,香港中国同胞不论其是否持有“英国属土公民”护照,进入中国政府有效管治的地区时,只能被视为中国籍人士对待,不得享有英国的领事保护。
 
  鉴于在《中英联合声明》中承诺将香港交还中国,英国政府在其1984年12月19日的备忘录第一条宣称“凡根据联合王国实行的法律,在1997年6月30日由于同香港的关系为英国属土公民者,从1997年7月1日起,不再是英国属土公民。”此外,英国政府根据1985年通过的《香港法例》(Hong Kong Act 1985)进一步规定,香港属土公民在1997年7月1日以后不能再保留或取得“英国属土公民”国籍。但该法例同时规定,持“英国属土公民”护照者,可在此日期之前换取一种名为“英国国民(海外)(British National (Overseas))”的国籍。〔3〕该种国籍其实是一种权宜性质的国籍,相当于为1997年后的原香港“英国属土公民”提供的一种国际旅行证件。持有者不能据此在英国本土享有居留权,也不能传给子女。过一段时期后这种英国国籍将自动消失。中国政府不承认在香港的中国籍人士因“英国属土公民”身份而转换来的“英国国民(海外)”国籍,而是坚持他们具有中国公民国籍。但是考虑到历史的原因及香港的平稳过渡,为便利原为“英国属土公民”的香港中国国胞出国旅行,中国政府在其1984年12月19日备忘录中承诺,“允许原被称为‘英国属土公民’的香港中国公民使用由联合王国政府签发的旅行证件(即后由英国政府确定的“英国国民(海外)”护照——引者按)去其他国家和地区旅行。”但是该备忘录强调指出,上述中国公民在香港和中国其他地区不得因持有上述出国旅行证件而享有英国的领事保护的权利。香港居民的国籍归属,不但是香港中国国胞所关注,也是香港特别行政区预委会工作中的一个重点。预委会法律小组在其1995年4月会议上已提出初步意见,认为根据《中国国籍法》和《中英联合声明》中方备忘录的精神,1997年后香港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应包括下列四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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