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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思与自省:市场经济体制下“经济法”的重新定位

    总之,宏观调控法是经济法内部比较特殊的部分,但真正从立法上构成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至少在现阶段是不可行的。至于在时机成熟的时候,对经济方面法律规范重新分化组合,财政法(预算法、税收征收法)独立,关于政府一般经济管理行为的立法划归行政法(因为该行为与其他方面行政行为都具有直接管理的特征),宏观调控法独立为狭义上的经济法,这是将来的事了。
    六、提出几个问题
    1.立法活动中,民事法律规范与行政法律规范应予分开。如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揉和了两种规范,这在没有相应的行政法律规范的情况下,不失为应急之策。但从建立内容完备、结构严谨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角度着眼,民事权利的保护与政府职能的行使两类立法应予分开。合同法与知识产权法是民法的基本内容,划归民法;行政法也应逐步制定,避免把它象撒胡椒面一样撒到政府职能所涉及的各个领域的立法中去,徒滋纷扰。
    2.规制政府的所有者行为与公权者行为的两类立法应予分开。如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属行政法或国家法的内容。在基本层面上,依照民商法的原理、原则规范政府与国有企业、国家控股或参股企业的关系。
    3.在条件成熟时,政府在经济方面不同类型的公权者行为,亦应分别立法,现阶段至少理论上应予分开。
    (作者单位/成都冶金管理干部学院 责任编辑/王亚山)
    注:
    〔1〕见“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之“经济法条”,第327页,中国大百科全书1984年9月第1版。
    〔2〕如《新编经济法学》,刘文华主编,1993年5月高等教育版。
    〔3〕李中圣《经济法:政府管理经济的法律》,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1年第1期。
    〔4〕如王克 稳《经济行政法论》一文认为“经济法”不过是经济体制转轨时期的法律幻觉而已。载《法律科学》1994年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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