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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思与自省:市场经济体制下“经济法”的重新定位

    ①大经济法论认为经济法,顾名思义就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种观点,产生于法制建设“百废待兴”的历史背景下是很自然的,但随着民法通则颁布,现在已鲜有赞成者。 ②纵横统一论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国民经济管理和社会组织在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这是影响最大的一种经济法理论,计划的商品经济相适应的,能够很好地解释新旧体制转轨过程中不规范的、错综复杂的社会经济关系,也能很好地解释实用主义的经济立法活动。如我国的知识产权立法,既有民事权利取得和保护的内容,又有有关行政机关(或法律授权的组织)职权和工作程序的内容,似乎介于民法与行政法之间,“纵横统一论者”便谓之“经济法”。但是,随着民法通则的颁布,它不得不很艰难地解释经济法调整的“横向经济关系”与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究竟区分何在。这种观点,仍然为现在通行的各种经济法教材所主张。〔2〕
    ③纵向经济关系论〓认为经济法的调整方法是国民经济管理关系和经济组织内部的经济管理关系。这种观点在民法通则颁布后呈发展趋势。但是,经济组织内部的经济管理关系(如公司的治理结构问题)传统上是由民法(民商合一国家)或商法(民商分立国家)调整的,为什么在我国它要由经济法调整?很难说服人。
    ④经济行政法论〓认为经济法实质上就是经济行政法,即政府管理经济的法律,它的调整对象是行政隶属性经济关系。〔3〕这样,经济法终于和民商法划清界限了,但它与行政法区别所在?对这个问题避而不谈或者语焉不详,都会成为否定经济法论者的依据。〔4〕
    二、在市场经济基础上构成中国经济法理论
    从上述分析可知,十余年经济法理论研究的根本缺陷就在于没有找到自己坚实的立足点。这当然不能苛求法学界,因为改革中的中国一系列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都处于摸索之中,不能惟独要求法学界“先知先觉”。但是,法律是为经济服务的,经济法尤其如此,如果国家的经济体制和运行机制尚未正式确定的话,经济法就失去了实现其宗旨的目标,以及服务于该目标的方式、方法,就会局限于对变动中的经济现象的解释〔5〕,缺乏高屋建瓴的洞察力,就难免会感叹“这个世界变化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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