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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组织中的加权表决制浅论

 
  比较国内股份公司和国际经济组织可以发现两者确有共同点:它们均为经济组织,都以参加人出资为本组织运转的基础,而出资人的出资对组织宗旨实现,决议的实施起重要作用,出资大的风险就大。考虑到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加权表决制是有其一定合理性的。像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各国在基金中的份额完全根据各特定国家在整个世界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一般主要考虑的因素为国民收入、外汇储备和平均进出口额等〔16〕;份额多少与投票权成正比。鉴于经济组织基本特征是以盈利为其根本目标,这就意味着经济组织运转结果:无非是盈利或亏损。盈利对份额多的国家可以得到多的收益,亏损时份额多的国家受到亏损也大。
 
  但国内股份公司与国际经济组织毕竟有如下的很大差别:1.主体不同,前者是自然人或法人,后者主要是国家,而且是享有平等主权的国家。2.目标不完全相同,前者以盈利为目的,后者强调成员国之间合作,最终目标是维持一种国际经济秩序。国际经济组织中主体平等性及目的合作性,要求这些组织遵循主权平等原则。这正是一些采用加权制的国际经济组织又都规定各成员国拥有相同的基本票的原因。然而又必须看到,传统的一国一票一致同意原则与国际社会的客观现状并不完全吻和。各国在经济、政治、军事等方面的巨大差异,导致它们在国际社会所起的作用则不尽相同。加权制实际上是对国际社会各成员的真实情况的一种反映。国家之间完全平等只是国际社会中一种理想境界,而“国际法的主要目标在于建立一个与其说是合乎正义的,不如说是有秩序的国际关系体系。”〔17〕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法律学系 责任编辑/李 鸣)
 
  注:〗
 
  〔1〕〔5〕〔7〕〔11〕 黄惠康:《国际经济组织表决制刍议》,《法学评论》1987年,第
 
  32页。
 
  〔2〕江国青:《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决策程序与政策问题》,中国国际法年刊》,1990年。
 
  〔3〕《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第12条第5节,王铁崖等编:《联合国基本文件集》。
 
  〔4〕《世界银行协定》第5条第3节(a),载王铁崖等编:《联合国基本文件集》。
 
  〔6〕朱建民:《国际组织新论》第313-314页。
 
  〔8〕《巴黎条约》第21条,Lawson,Ibid第7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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