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组织中的加权表决制浅论
张 雪 慧
【全文】
《中外法学》1997年 第1期(总第49期
表决制度历来是国际组织中一个重要而又十分敏感的问题。它是国际组织形成决议必经的法律程序。研究表决制度是了解国际组织的一个重要方面。本文将对表决制度中的一种——加权表决作一介绍,并对相关的理论问题作初浅探讨。
一、基本概念
所谓加权表决制是指不按传统表决制度的一国一票,而是依据一定标准,如成员国人口、对组织贡献大小、责任大小、利害关系等因素赋予国家投票权的一种表决制度。对此,国内的一些学者也从不同角度提出了自己的定义。如有的学者提出:“在国际法上,采用布雷顿森林模式或其他基于特定成员国责任和贡献大小,利害关系多少为标准赋予成员国不同的表决权的表决制度,统称为加权表决制。”〔1〕另一位学者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决策程序与改革问题》一文中提出:“一般而言,国际组织中的所谓加权投票,是指在事先确定的有关规则的基础上按一定的比额分配成员国的投票权。有的加权制比较简单,比如可以根据一定人口比例分配投票权,人口愈多,投票权份量愈重。但有的加权制则可能同时考虑多种加重因素。于是加权制也就成为一个复杂的数学公式。”〔2〕在现行国际组织中,被普遍认为采用加权表决制的典型实例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条款,加权投票制度的基本内容包括:每个会员国在表决中的投票权与其配额,亦即其向基金认款份额成正比。每个会员国有250票基本票,此外,每10万单位特别提款权配额增加一票。除上述两项计算的投票权以外,到投票日基金组织贷出的会员国货币每40万单位的特别提款权,则给该会员国增加一票。会员国向基金组织借款,每借40万单位的特别提款权,则减少一票。〔3〕世界银行协定规定,每一会员国享有250票,每持有股份一股另增加一票。〔4〕显而易见,这是一种以成员国经济实力和对组织贡献大小为标准进行加权。
二、历史发展
加权表决制的萌芽可以追溯到1815年建立的莱茵河国际委员会。该委员会规定:对于某些行政事务,表决权根据成员国河流长度分配。〔5〕此后,加权表决制发展大体上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在1944年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建立以前。在此时期,加权制只在个别组织中适用。如1874年创立的万国邮政联盟按大国或较重要国家分配表决权,除规定一国一票外,另给予殖民国家以额外票数,会员国的海外领地(属地或保护国)亦得作为邮联的一会员或邮政单位,有在万国邮政大会的投票权。像葡萄牙在东非、西非、亚洲以及大洋洲各殖民地均享有此等投票权。再如1905年创立的国际农业协会,根据缴纳会费数额(金额股数)分配表决权。该协会的会费数额分为五种,票数分为五等,国家分为五级;金额股数每股暂定1500法郎,每级缴纳股数按几何级数增加,各级股数分配则按数学级数增加。这种将法律平等与财政责任兼顾的表决方式创下1944年建立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按照投资额、所持股权分配投票权的先例。[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