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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现代思潮与中国法学和法制

  第三,假定后现代思潮法学不能普遍适用,并因此假定它会对中国法学界研究后现代思潮的学者产生不良影响,那么,它是否一定会对中国的法制建设不利?季文之所以认为要警惕后现代法学,固然有其实践的考虑,但一个潜在的预设也许是他过分强调了法制和法学的联系和同一。但我担心这一本来是正确的强调却容易强化“法制主要是法学家的创造”这一在中国目前法学界中颇为普遍的观点,而支撑这种观点的是一个多年来被当作理所当然的理论命题:即法学的价值在于并且也仅仅在于其对现代法制的构成性的价值。由于这一命题隐含规定了法学研究不存在其独立的阶值,因此很容易变成并且在许多时候确实成为一个限制法学学术发展的理论。尽管季文并没有主张这些观点,但鉴于对中国当代法学发展的考虑,我将在本文中略加借题发挥。
 
  最后,季文倾向于将中国目前学界关于本土化的思考〖ZW(〗中国当代学界关于本土化的学术思考,可参见《中国书评》1995年总第3期起至1996年各期。〖ZW)〗归结为后现代思潮的影响,我认为这种概括或者判断是不够准确的。我认为,关于本土化问题可以成为一个后现代思考的问题,但并不必定是一个后现代的问题。我将在本文第一部分的基础上分析指出,如果中国当代学术界和法学界一些学人的研究转向本土化包含了后现代化的因素,那也仅仅由于后现代并不是一个现代之后才出现的问题,而是一个从来就有的问题。本文的结构也就如此构成。
 
  但在转向问题讨论之前,我必须再次强调,季文是一篇学术评述,而并非对后现代法学思潮的全面论述;因此,从这个角度看,本文的“较真”无论对这篇评述或对作者本人也许都不够公开。但是,本文目的并不在于争个对错,而在于就季文进行的讨论本身对法学研究和发展可能具有的意义。在这一层面上,本文可以说是“借题发挥”。不当之处,还请季卫东先生和其他学界朋友批评指正。
 
  二
 
  尽管“现代”在许多学者和普通人那里都是一个时间的概念,并因此往往根据古代、近代和现代的用法而习惯于将“后现代”理解为现代之后的一个时代,但细心阅读一些后现代学者的作品可以发现,对后现代的这种界定实在令后现代学者无法接受。尽管后现代思潮真正形成一种学术气候并获得这一标签也许比较晚近,***关于后现代主义的语源谱系的考察,可参见王治河:《扑朔迷离的游戏——后现代哲学思潮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3年版,第2-4页。**也尽管直到目前对所谓的后现代主义一直没有一个公认的定义,但有一点是明确的,即“后现代”不同于“后工业社会”之类的概念。后现代甚至主要不是一个时间的概念,而是指近代以来某些学者大致共享的一种思维方式和对待世界的态度。从这些学者的学说本身来说,至少其中有些人就反对包括这种“后现代”加“主义”的标签;而尽管分享了这个标签,他们各自思想的差别也很大,仅仅具有一种“家族相似”。其中有些被称为后现代的学者(例如季文中提到的卢曼、阿多诺和塞尔兹尼克,甚至哈贝马斯)——由于其具有强烈的制度设计和理性主义倾向,强调宏大理论和历史阶段(而不是理想型)在一些人看来可能与现代主义者有更大的家族相似。但一般说来,后现代思想家都有一个倾向,即反对“时代化”的历史界定方式。
 
  例如福柯就曾指出,我们不应当将现代性仅仅视为位于日历上的处于前现代和后现代之间的一个时代,而更应将现代性视为一种态度,一种与今日现实相关的态度,是一些人的自愿选择,一种思考和感受的方式,一种活动和行为的方式。***“What is Enlightenment?”,The Foucault Reader,ed. by Paul Rabinow,Pantheon Books,1984.**因此,在这个意义上,后现代“并不是直接的年代顺序”,***乔纳森·阿拉克:《后现代主义,政治、以及纽约才子们的绝境》,王逢振、盛宁和李自修编,《最新西方文论选》,漓江出版社1991年版,第310页。**并不总是理解为继现代之后,而且可以指与现代同时,甚至“先于”现代,“是现代主义的初期状态”。***利奥塔:《后现代状态》转引自王治河:《扑朔迷离的游戏——后现代哲学思潮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3年版,第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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