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现代思潮与中国法学和法制
朱苏力
【全文】
一
近年来,在国内学术理论界,“后现代”一词已经颇为流行。然而在法学界,我所看到的、真正算得上后现代法学的文章大约只有冯象先生的一篇短文,而且还不是发表在法学杂志上。***冯象:《法文化三题》,《读书》1995年9期,第27页。**尽管我在评论波斯纳的著作时提到了后现代思潮,但仅仅是作为波斯纳的学术背景而论及,并没有展开。***苏力:《什么是法理学》,《中国书评》1995年总第5期。**在这样的背景下,季卫东先生的新作《面向二十一世纪的法与社会》一文***《中国社会科学》,1996年3期,第104-113页。**从现代主义的角度(我将在后面论证我的这一判断)简要地谈及了后现代对法学的影响,并针对中国法制***在本文中,“法制”和“法治”通用,季卫东先生在自己的文章中也是通用的。尽管目前许多法学家偏爱“法治”一词,但“法制”一词也有其优点,即强调法律不仅是依法而治,而且法律是一种制度。因此,关于“法制”和“法治”的争论,关键在于使用者如何界定概念。**建设分析了后现代法学的意义和局限。在一定意义上,季文中所提及的三个问题都具有后现代性(当然,这也就意味着现代主义者同样可以处理这些问题),他介绍了一些后现代法律观点和论文,这对中国法学的发展是很有意义的。
但是,季文对后现代思潮所作的某些概括、分析和判断,我却有一些不同看法。现在在中国引进后现代法学有意义吗?对中国当代法制建设和法学研究会产生什么影响?处在现代化进程中的中国,现在谈后现代是否太早,甚至是否有利于当代中国法制的建设和法学的发展?季文中明确提到中国不能“等现代化功告垂成之后再来谈后现代主义”,并认为“后现代法学与发展中国家的法治现代化并不矛盾”;但与此同时,季文“并不认为中国可以跨过法制现代化的阶段,来一个后现代主义的大跃进”。文章认为“后现代法学在很大程度上只不过是为了解决现代化的构造难题而划的一条辅助线”,首先是要“补课”,因此文章认为应当“考虑和戒备”“法制现代化过程导入后现代主义的观点……妨碍对传统的批判和变革”;季文对中国大陆目前学者的关于法学研究的本土化和中国特色的“丝丝缕缕的乡愁”表示了一种适度的怀疑,认为“以‘现代化之后的’理论美酒来浇‘现代化落后’的实践块垒”,是无法一醉方休的,认为弄不好后现代法学在中国就会落入“托古改制”的窠臼。
季文的担扰不无道理;在这一前提下,我觉得有四个基本问题可以进一步澄清。
首先,什么是“后现代思潮”,什么是后现代?从文字上来看,季文认为“一般而言,先有‘现代’,然后才有‘后现代’”,因此这也许容易使人以为,后现代思潮是“现代化之后”的理论,仅仅解决后现代社会的问题。而且由于季文认为中国不可能跨过法制现代化的历史阶段,因此文章在很大程度上隐含地沿用了一种单线进化的时代观。而我将在本文中论证,对后现代思潮也许不能作这种现代主义的概括;至少在一些后现代思想家看来,历史固然不是随意创造的,他也决不是一种单线进化发展的。
其次,季文的判断中隐含了这样一种观点:后现代思潮对于中国目前的法学发展和法制建设可能是弊大于利,因此应当有警惕的必要。在这一点上,季文所体现的现实感、社会责任感,以及不承认跨越时间的普适真理,我完全赞同;但就在同时,基于上面所说的单线进化的阶段论,季文针对中国法制现代化开出的药方是中国现在应当更多一些现代主义,似乎现代主义的法学对当代中国就一定是利大于弊。在这里,季文无意中流露出一种几乎是无保留地认可现代主义具有跨越空间的普遍真理性的观点。在这一点上,季文似乎未能保持其学术逻辑上的一致性。的确,后现代思潮存在问题,但现代主义同样存在问题。抽象意义上的、脱离语境的更正确的理论并不存在。因此,尽管在本文中我的结论与季文的结论相似:中国法制会拒绝后现代思潮,但我的论证与季文不很一致。我认为这种拒绝不是由于学者的警惕,而是由于后现代思潮本身的弱点和法制本身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