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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典分则修订的价值取向

 
  3、对关系犯罪构成的重要概念作了明确、具体的立法解释。这些关系具体犯罪构成的重要概念主要有“公共财产”、“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国家工作人员”、“司法工作人员”、“重伤”、“违反国家规定”、“首要分子”、“告诉才处理”、“假药”、“劣药”、“商业秘密”、商业秘密的“权利人”、“毒品”、“淫秽物品”、“战时”等。准确地界定这些重要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将进一步使犯罪构成的内容具体化、明确化。
 
  当然,完善犯罪构成并不意味着罪状越具体越好,以至陷于冗长繁琐。刑事立法方法的科学化要求罪状表述该繁则繁,该简则简,繁简得当。因此,犯罪构成具体化、明确化,并不排斥在必要的时候有限制地运用带有一定概括性甚至有限弹性的构成要件。
 
  (二)法定刑幅度合理化
 
  法定刑幅度是刑法对具体犯罪规定的刑罚标准。法定刑幅度应当具有合理的度。幅度太窄不利于实现罪刑相当和刑罚个别化;幅度太大则缺乏可操作性,轻纵犯罪和惩罚过头的现象就难以避免。因此,法定刑幅度要适中。79年刑法典和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单行刑法的一个主要问题是法定刑幅度过大。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新刑法典一方面对一些犯罪的法定刑的上限和下限作了必要的调整,缩小了上下限的跨度,如将过失致人死亡罪(原过失杀人罪)的法定刑幅度从现行刑法的6个月至15年有期徒刑调整为6个月至7年有期徒刑;另一方面,则在绝大多数需要对同种犯罪规定较大跨度法定刑的条文中,调整和设置了两个以上的犯罪构成等级和法定量刑档次。其方法一般是在基本构成要件的基础上,设定若干档次的加重或减轻的量刑情节,然后根据基本构成的犯罪、加重构成的犯罪、减轻构成的犯罪的危害程序,再设置与之相适应的刑罚幅度。这样就形成了同一犯罪的纵向的罪刑系列,原来适用于一种犯罪的幅度过大的法定刑就被分解为多个轻重不同而又彼此衔接、幅度相对较小的量刑档次和幅度。例如,79年刑法典对贪污罪仅用三个量刑档次规定了从拘役到死刑的法定刑幅度。不仅构成要件弹性很大,而且法定刑上限和下限跨度也很大。新刑法典吸收《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的规定,在调整犯罪构成的数额起点(从2000元提高到5000元)的基础上,根据贪污的数额和犯罪情节,规定了7个量刑档次。即:(1)个人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2)个人贪污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3)个人贪污数额在5千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4)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情节严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新刑法典使法定刑幅度合理化的努力也存在一定不足,例如,对故意杀人罪这种多发性严重暴力犯罪,仅规定了两个量刑档次,没有具体区分故意杀人的不同形、情节和危害程度,相应地设置多种幅度相对较小的量刑档次,从而使法定刑幅度合理化。
 
  新刑法典部分地改变了79年刑法典的无限额罚金数额确定的原则,对许多贪利性犯罪规定了比例罚金制和普通罚金制。这是新刑法典确认的罪刑法定原则在罚金刑制度中的具体体现,也符合法定刑幅度合理化的要求。但是,新刑法典在罚金刑问题上并未能将罪刑法定原则贯彻到底,而仍然对过失犯罪、非贪利性故意犯罪以及其它贪利性犯罪保留了无限额罚金制。无限额罚金制实际上是绝对不确定法定刑的一种表现形式。在现代法治国家,刑事立法的普遍趋势是废除无限额罚金制。随着罚金刑在我国刑法中适用范围的扩大,我国刑法也必然会面临进一步完善罚金数额的确定原则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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