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严密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犯罪构成,加强对新型犯罪打击。
新刑法典用1章9节近90个条文规定了近100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这些犯罪包括79年刑法典规定的犯罪或根据其分解的犯罪,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关于惩治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罪的决定》、《关于惩治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关于禁毒的决定》、《
关于惩治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犯罪的补充规定》、《
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
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
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等单行
刑法规定的犯罪,包括源于各种附属刑法规范的大量犯罪。这些犯罪一般是比较稳定的带有一定普遍性的犯罪。新刑法典全面反映这些犯罪,体现了
刑法反映现实、严密刑事法网的价值取向。同时,新刑法典也根据加强社会管理秩序的需要,增设了20多种新罪名,并且对一些仅仅呈现萌芽状态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行为作了富有预见性的规定。其中,最引入注目的犯罪是有关计算机的犯罪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1)利用计算机实施的犯罪。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飞速发展和计算机运用的日益普及,计算机在国家政治、经济、军事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利用计算机实施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也随之不断提高。计算机犯罪在我国已经出现,并且必将呈现扩大和上升趋势。新刑法典首次对利用计算机实施的犯罪作出了比较系统、具体的规定。这些规定是: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构成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罪。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改、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数据和应用程序罪。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构成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罪。
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则分别依照其所实施的目的行为所构成的犯罪定罪处罚。
(2)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黑社会组织犯罪是当代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严重社会问题。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国际交往日益频繁,境外黑社会组织开始向内地渗透,发展组织成员,与内地不法分子勾结共同实施贩毒、走私等犯罪活动。内地一些地方的流氓地痞以及其他反社会分子也沆瀣一气,相互纠结,逐渐形成了横行乡里、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欺压民众的地方恶势力。虽然目前还没有形成象意大利黑手党、日本暴力团、香港三合会那样的组织严密、规模庞大的典型的黑社会组织,但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和犯罪活动确已出现,并有发展壮大的趋势。如不及早遏制,后果堪忧。因此,必须将其消灭在目前的萌芽状态。
依靠传统刑事立法模式难以确立有效打击黑社会组织犯罪的
刑法机制。根据马克思的论断,传统刑事立法以“孤立的个人”为调整对象,任务只是将作为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的个人行为犯罪化。即便是一般共同犯罪也不过是孤立的个人行为的一种合意。而黑社会性质的犯罪所显示的却是一种群体性的社会恶势力,在这种犯罪组织中,组织成员不再是孤立无援的个人,而是由强大的组织力量、组织纪律、组织措施提供支持,黑社会组织的活动往往还得到被其腐蚀和收买的政府官员、执法人员的庇护。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危害性远远大于传统的个人犯罪,犯罪行为也更为隐秘,更善于毁灭证据、掩盖罪行,更易于逃避刑事追究。面对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呈现的这种新情况、新特点,如果仍然固守传统刑事立法的罪状叙述方式,坚持以行为作为其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就必然会发生因无法证明而放纵黑社会组织犯罪的情况。黑社会组织犯罪对传统
刑法发出的挑战,迫使改革刑事立法模式,改变单纯以个人行为为本位的立法方法,赋予犯罪组织以构成犯罪的意义,将集结的(黑社会)组织本身予以犯罪化。因此,新刑法典规定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本罪具有特殊的犯罪构成,罪状分析可参见储槐植:《黑社会性质犯罪应严惩》,载1997年2月20日《法制日报》。**犯此种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境外的黑社会组织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依照此罪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时,也构成犯罪处以重刑。根据这一规定,只要能够证明被告人组织、领导或参加了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即可予以定罪处罚。这样减轻了公诉人的证明责任,有利于摧毁黑社会组织,将从根本上遏制有组织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