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现实性和预见性相结合
囿于“法律是稳定的社会关系的调节器”的传统立法指导思想的束缚,我国刑法在确定调控范围时历来主张“先实践后立法”、“成熟一个制定一个”,在积累了比较成熟的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再将危害行为正式予以犯罪化。这种立法指导思想难以避免
刑法的被动性、滞后性和不稳定性。新刑法典纠正了这种单纯经验立法的偏向,既严密了已呈相对稳定状态,并且积累了丰富司法实践经验的犯罪的犯罪构成,又充分考虑了未来犯罪变化和发展的趋向,根据对犯罪规律的科学预测,规定了许多已经显现或即将出现的危害行为的新的犯罪构成,从而将
刑法反映现实和
刑法预见未来有机地结合起来。其主要表现是:
1、适应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建立了严密的破坏经济秩序的犯罪构成网络。
新刑法典用1章8节90多个条文全面、系统地规定了各种类型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犯罪构成,构成了刑法典中的一部完整的“经济刑法典”。这些犯罪,既有79年刑法典规定的传统经济犯罪(罪名相同,但构成要件更丰富);又有《
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关于惩治走私犯罪的补充规定》、《关于惩治违反
公司法的犯罪决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规定》、《
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关于惩治虚开增值税发票的犯罪的决定》、《
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和《
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等单行
刑法和附属刑法规范规定的相对比较稳定的新型经济犯罪,这一部分犯罪涵盖了新刑法典第三章除第八节以外的各节的主要内容;还有此次修订
刑法分则时根据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法律保护体系的需要新增设的犯罪,主要有掺杂使假罪,生产、销售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假种子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罪,国有企业董事、经理私自经营与所任职企业同类营业罪,损公肥私将本单位盈利业务交由亲友经营罪,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罪,伪造、变造股票、债券罪,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罪,内幕交易罪,编造和传播虚假证券交易信息罪,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洗钱罪,侵犯商业秘密罪,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串通竞标罪,合同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强买强卖、强迫提供或接受服务罪,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等等。
上述新增设的犯罪,有些属于79年刑法典传统的投机倒把罪分解而成的新罪名;有些则是对现实经济生活中已经具有一定严重性和普遍性的不法行为的首次罪行法定化;还有些则是带有一定预见性和超前性的犯罪,如走私核材料罪、洗钱罪和侵犯商业秘密罪等。走私核材料的犯罪目前仅在西方国家和原苏联东欧地区出现,个案数量也极为有限,但对国际社会安全危害极大。我国尚未发现这种犯罪,但随着核技术的发展和核材料的广泛运用,不能排除将来出现的可能。洗钱犯罪是与毒品犯罪、有组织犯罪等犯罪有密切联系的一种犯罪。所谓洗钱就是通过银行转帐、合法投资等方式掩饰、改变犯罪收益的非法性质,使黑钱“合法化”。打击洗钱犯罪是当今各国打击毒品犯罪和有组织犯罪的重要手段。我国目前还没有典型的洗钱犯罪的报道,但随着毒品犯罪、走私犯罪的增多和有组织犯罪的蔓延,与之相联系的洗钱犯罪必然会孳生。因此,新刑法典作了相应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在我国已经开始出现,但现行法律仅将其作为一般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处理。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和人才流动的活跃,这种行为对公平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的危害必将越来越大。因此,立法者把握住这一趋势,明确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构成的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