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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典分则修订的价值取向

 
  二、刑法分则修订的价值取向之一——严密刑事法网,强化保护功能
 
  (一)完善刑法分则体系
 
  79年刑法典根据犯罪行为侵犯的同类客体及其社会危害程度,将所规定的130多种犯罪归纳为八大类,每类罪基本上按照由重到轻的原则排列先后顺序。在每一类中,各种犯罪的顺序也主要是根据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同时兼顾到罪与罪之间的内在联系,由重到轻顺序排列,这种分类和排列顺序构成了79年刑法典的分则体系。近17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制定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规范的形式,修改补充了220多个罪名。此次修订刑法时首先应当将这些修改、补充的罪名统一纳入刑法典,同时还要根据严密刑事法网的需要进一步增设新的犯罪构成。这样修改后的刑法典规范的犯罪将达到380种以上,分则条文数也增加了23倍以上。因此,修改刑法就必然面临着如何重新编排刑法分则体系的问题,由此引发了关于刑法分则体系的大章制和小章制之争。大章制论者主张除个别章节调整外,基本保持现行刑法分则体系不变,对内容庞杂、条文过多的类罪可以在章下设节,每节分为不同的犯罪类型。小章制论者主张重新编排刑法分则体系,将原来内容庞杂、条文繁多的犯罪类型再细分为若干章,和其它章(犯罪类型)共同组成修改后的刑法分则体系。按小章制重新构架刑法分则体系是刑法学界的多数意见。但本着保持刑法的连续性和稳定性,能不改的尽量不动的原则,新刑法典最终还是保留了大章式的定制。根据大章制的构想,新刑法典对刑法分则体系作了下列修改:(1)取消了反革命罪的类罪名,代之以危害国家安全罪。反革命不是严格的法律术语,内涵不易确定,尤其是反革命目的难以认定。根据反革命目的确定反革命罪的构成增加了公诉机关的证明难度,容易出现犯罪性质的错误认定,导致放纵犯罪或冤枉无辜:同时,反革命罪容易被人误解为政治犯罪,而授人以柄。因此,新刑法典取消了反革命罪的类罪名,将79年刑法典规定的具有危害国家安全性质的反革命犯罪归入危害国家安全罪,其余的则分别归入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2)将原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易名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取消了妨害婚姻家庭罪的类罪名,将妨害婚姻家庭的具体犯罪归入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增设了危害国防利益和贪污贿赂罪;将军人违反职责罪纳入了刑法典;(3)改变了原刑法典分则章下不设节的定制,在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和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下分设八节和九节。
 
  这样,新刑法典的分则体系就是由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和军人违反职责罪十章构成,并按上述顺序予以排列。新刑法典对上述犯罪进行分类的标准仍然是犯罪侵犯的同类客体,同时为突出对常见多发、危害较大的贪污贿赂罪的打击,又将其从普通渎职罪中分离出来成为独立的一类罪,与渎职罪和其他类罪并列;对犯罪进行排列的顺序基本上仍然按照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由重到轻排列,同时考虑到类罪之间的内在联系和个别类罪的特殊性,作了必要的例外处理,如考虑到贪污贿赂罪和渎职罪在犯罪的同类客体上的同一性,将这两类犯罪分别放置在第八章和第九章,考虑到军人违反职责罪犯罪主体的特殊性,而将其放在刑法分则的最后一章即第十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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