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法典分则修订的价值取向
储槐植 梁根林
【全文】
原载《中国法学》1997年第2期。
八届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新刑法典),这是现行
刑法1979年颁布以来对
刑法所进行的第一次比较系统、全面的修改。此次修订刑法典的基本目标是制定一部统一和比较完备的刑法典。所谓统一,就是要改变现行
刑法法源过多的现状,将23部单行
刑法和散见于民事、经济、行政法律中的130余条附属刑法规范统一规定于刑法典中。所谓完备,就是要将现行刑法规范统一于刑法典的基础上,总结司法实践经验,适应改革开放和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进一步严密刑事法网,严格刑事责任,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危害行为犯罪化。新刑法典的颁布,是完善我国刑事法律制度和司法制度、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大举措,对于加强刑事法制建设,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意义。
一、
刑法分则的功能与
刑法分则修订的价值取向
保护社会功能和保障人权功能是现代法治国家
刑法的两大功能,作为刑法典两大基本构成的总则和分则当然都要体现
刑法的两大功能,但两者价值取向的重点有所不同。
刑法分则的直接任务是确定犯罪的构成条件和法定刑。尽管
刑法分则在确定犯罪构成时应当使犯罪构成要件具体化、明确化,减少模糊概念的使用,控制法定刑的种类和幅度,使犯罪构成和法定刑保持确定性,使罪和刑实现相适应,从而体现其保障功能。但比较而言,
刑法分则更为重视的是
刑法的保护功能。分则的核心是确定
刑法的调控范围,编织刑事法网,使犯罪分子没有逃脱惩罚的可能;同时对所规定的犯罪研究适当的刑罚,使犯罪分子受到应得的惩罚。严密刑事法网、确定应得刑罚,突出
刑法分则的保护功能,体现了
刑法分则最基本的价值取向。
新刑法典对
刑法分则的修改是根据上述价值取向进行的。现行
刑法分则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结构上的“厉而不严”。“厉”主要表现在刑法典分则尤其是单行法对所规定的犯罪普遍设置了比较严厉的法定刑,对80多种犯罪规定了死刑;“不严”主要表现在,对许多应当纳入
刑法调控范围的危害社会行为,由于各种原因,却没有予以犯罪化,有的虽然规定为犯罪,但在犯罪构成的设计上存在疏漏、界线不清,造成执行中的随意性。此外,“不严”也表现在刑法规范具有多种法源,除刑法典外,散在于23个单行
刑法以及130余个附属
刑法条文中,规范之间缺乏内在的协调性和逻辑一致性。这些缺陷和不足是促使国家立法机关对刑法典进行系统、全面修改的主要动力。由于刑罚投入总量的削减,特别是死刑的削减涉及
刑法观念和刑事政策的重大调整,难度大,而严密刑事法网、完善犯罪构成则完全契合司法实践的需要,相对难度较小。所以,新刑法典着重致力于严密刑事法网、完善犯罪构成,以便在强化
刑法保护功能的基础上,同时发挥
刑法的保障功能。两大价值取向体现于
刑法分则修订的全过程和各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