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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立法权限若干疑难问题探讨

 
  (三)关于国务院制定法律实施细则的立法权限
 
  1“根据原则”的两层含义代表了两种行政法规立法权:创制性立法权与执行性立法权
 
  如果对“根据原则”作进一步的分析研究,就会发现“根据原则”的两层含义实际上代表了宪法赋予国务院的两种行政法规立法权。其一是创制性立法权;其二是执行性立法权。所谓创制性立法权,是指创制以前未曾规范过的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立法权。在国家立法机关尚未就某一事项制定法律的情况下,国务院根据宪法国务院组织法赋予自己的职权制定行政法规,行使的是创制性行政法规立法权。所谓执行性立法权,是指就已经存在的法律制定实施条例、实施细则、实施办法等(以下统称法律的实施细则),以细化或者明确具体法律规范的确切含义、适用范围等,而不是创制新的权利义务规范的立法权。在国家立法机关已经就某一事项制定法律的情况下,国务院根据该法律的具体规定制定行政法规,其目的是为了更好地执行该法律的有关规定,该行政法规实质上是法律的实施性规定,即法律的实施细则。这种立法权属于执行性立法权。国务院行使创制性行政法规立法权,其根据是宪法国务院组织法赋予国务院的职权。国务院行使执行性行政法规立法权制定法律的实施细则,则不仅要根据宪法国务院组织法赋予国务院的职权,更要根据该具体法律的有关规定。法律的实施细则,只能是对该法各条具体规定的延伸,不能超出该法的规定去设定新的实体上的权利和义务。
 
  2、对国务院制定法律实施细则的立法权的不同认识
 
  从我国的立法实践看,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许多法律都规定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细则,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中有相当大一部分属于法律的实施细则。由于宪法国务院组织法都没有对实施细则这种法律形式作出明确规定,学术界对国务院制定法律的实施细则的立法权性质有一些不同看法。有的学者认为国务院制定法律实施细则的活动属于授权立法,国务院制定法律实施细则的立法权属于授权立法权。这种观点是值得商榷的。如前所述,国务院根据授权进行的立法活动应当属于创制性立法。这与法律的*5翫 * b0D9YL * 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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