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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立法权限若干疑难问题探讨

 
  (二)关于国务院根据授权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立法权
 
  除宪法赋予国务院的制定行政法规的权限外,自1983年以来,国务院还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以下简称国家立法机关)的授权决定进行了立法活动。学术界通常把国务院根据国家立法机关的授权进行的立法活动称为授权立法或者委托立法,而将这种立法权称为授权立法权或者委托立法权。
 
  1需要研究的两个问题
 
  关于国务院根据国家立法机关的授权决定进行立法活动,有两个问题需要研究:①既然宪法已经赋予国务院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制定行政法规的立法权,国家立法机关为什么还要通过专门的授权决定,授予国务院立法权呢?②国务院根据国家立法机关的授权进行立法制定的法律文件,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如何?
 
  关于第一个问题,主要有两个考虑:
 
  一是,对某些事项的立法权必须由国家立法机关行使,国务院不得行使。但是,由于制定法律的条件尚不成熟,而行政和经济管理却又迫切需要法的调整,不得已国家立法机关只好将本应由自己行使的某些立法权授予国务院行使。例如根据“无代表即无税”的法治原则,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的创制性税收立法权都是由代表机构议会行使的。我国现行宪法虽然没有明确创制性税收立法权必须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但学术界和有关实际工作部门的同志观点基本是一致的,即大多认为应当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因此,可以认为,198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改革工商税制和发布施行有关税收条例(草案),是因为当时国家的工商税制正在改革过程中,制定法律的条件尚不成熟,而税制改革没有法是行不通的。鉴于这种情况,便授权没有创制性税收立法权的国务院制定有关税收条例(草案)发布施行。
 
  二是,在改革过程中,有必要在宪法赋予国务院立法权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国务院的立法权。由于我国正处于由封闭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过渡时期,许多事物正在改革变化过程中,法律的某些具体规定有可能不能适应形势急剧发展变化的需要,在特定情况下有可能对改革开放造成一定阻碍,但是,国家立法机关由于立法力量的不足、专门技术人才的相对欠缺以及其他特殊原因,很难保证及时对现有法律作出修改、补充,以适应形势发展变化的需要。因此,有必要在宪法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处于行政和经济管理第一线的国务院对某些事项的立法权限,以避免现有法律的某些具体规定对改革开放造成阻碍。有授权与没有授权的区别在于:国务院行使宪法赋予的立法权制定的行政法规不得与法律相抵触,而国务院根据全国人大的授权制定的规范性法文件只要求与法律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关决定的基本原则不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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