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根据原则”的确切含义到底是什么呢?
从逻辑学和语法学的角度看,“
宪法和法律”是一种并列关系,而不是一种选择关系。因此,“根据
宪法和法律”意味着必须同时以
宪法和法律为根据。这里所谓根据法律,实际包含两层含义:
(1)在国家尚未制定具体法律调整某一方面社会关系的情况下,是指根据
国务院组织法(法律)。在这种情况下,“根据
宪法和法律”即指根据
宪法和
国务院组织法赋予国务院的职权。众所周知,我国现行
宪法是在1982年全面修订的。当时,在经济管理和社会生活的大多数方面,国家立法机关都还没有制定法律。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国务院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都必须以具体的法律为依据,显然会严重束缚国务院的手脚,使国务院不能很好地履行
宪法赋予自己的职责。这与
宪法的精神是不一致的。笔者认为,
宪法第
89条规定了国务院行使的18项职权,这18项职权并不是按照统一的标准划分的。其中第一项职权只是形式上的,是国务院行使其他17项职权的方式或手段。其他17项职权才是国务院行使的实体方面的职权。
(2)在国家已经制定具体法律调整某一方面社会关系的情况下,则既指
国务院组织法,同时也指该具体法律。在这种情况下,“根据
宪法和法律”既必须根据
宪法和
国务院组织法赋予国务院的职权,不得超越职权,同时也必须根据该具体法律的有关规定,不得与该具体法律的有关规定相违背,二者缺一不可。例如,在全国人大已经制定
预算法的情况下,国务院再制定预算管理的有关行政法规,则该行政法规除必须以全国人大制定的
预算法为根据,不得与
预算法相抵触外,其规范的内容也不得超越
宪法和
国务院组织法赋予国务院的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