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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立法权限若干疑难问题探讨

国务院立法权限若干疑难问题探讨


刘春华


【全文】
  一、国务院立法权限若干疑难问题(一)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立法权限
 
  根据宪法国务院组织法的规定,国务院享有制定行政法规的立法权。
 
  宪法规定,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这一规定表明,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立法权是有限制的,必须根据宪法和法律。为讨论的方便,本文权且将宪法对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这一限制称为“根据原则”。
 
  1. 对“根据原则”的不同理解
 
  对“根据原则”的确切含义,目前无论是学术界还是立法实际工作机构的同志,都还没有形成完全一致的认识。就迄今为止有关人士的论述看,关于“根据原则”,至少有以下几种不同的理解:
 
  (1)“依据说”参见许安标:《关于中央与地方立法权限的划分》,《中国法学》1996年3期,第42页。。此种观点认为,所谓根据宪法和法律,是指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必须根据宪法和法律的具体规定。即凡属中央的立法权限,必须先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制定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只能在法律已作规定的前提下,根据法律的规定作进一步的具体规定。“在国家的法律对某些方面未作规定予以调整的情况下,国务院无权制定这方面的行政法规”孙琬钟主编:《立法学教程》,中国法制出版社,1990年7月第1版,第90页。。
 
  “依据说”的观点是经不起推敲的。因为,第一,宪法没有具体规定国务院可以就哪些具体事项制定行政法规。把根据宪法和法律限制解释为根据宪法和法律的具体规定,不符合宪法的精神。第二,从社会实践对立法的要求看,由于社会生活的实践是不断向前发展的,新生事物总在不断地出现,需要国家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政策加以规范、引导,以保护和促进其健康发展。在很多情况下,由于一下子制定法律的条件不成熟,就需要先制定行政法规对其加以调整和规范,通过实践检验,对行政法规加以补充和完善,再上升为法律。从现行宪法公布施行以来我国的立法实践看,许多法律其前身都是行政法规。是在首先制定行政法规的基础上,通过实践检验,对行政法规进行修改、完善,经过法定程序上升为法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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