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他的分析,他所创议的三大法律规则即三种法系之分,都表明了各自的特征。第一种法系(职业法律规则即西方法律传统)的特征是两个:法律与政治的分立以及法律与宗教(或哲学)的分立。第二种法系(政治法律规则,即非洲和拉美国家以及东欧前社会主义国家法律的共同特征是:国家机制对社会的有限控制、法院软弱,民主结构极不稳定,政治在司法活动中高度参预、高度警察强制,等等。第三种法系(传统法律规则,即宗教法和中国、日本等国家)的法律。马太列举了16个特征,如法律工作者的作用有限,家庭集团作为社会基石,社会秩序重义务轻权利,等等。
总的来说,笔者认为:
第一,马太的这一文章是相当系统的,涉及面很广,在西方比较法学中是一篇颇有份量的文章。
第二,文章批评西方传统的法系分类法是以欧美为中心的;这一批评是正确的。依笔者所见,形成这种错误的原因,既有历史上的原因,即资本主义现代化的法律起源于西方国家,但更重要的原因是西方不少法学家缺乏对其他国家,特别是广大发展中国家社会与法律情况的深入了解,以及他们在意识形态上的偏见。
第三,笔者也同意马太的一个重要观点:“世界法律地图”的改变也说明法系分类改革的必要性,但马太所讲的世界法律地图的改变并没有谈到西方法律传统本身的重大改变。例如,欧盟法律的兴起;普通法与民法两大法系之间关系的演变,包括马太本人在1994年《美国法刊物》第42卷上所发表一篇文章中提出的一个问题,即二战后美国已取得了西方国家法律在理智上的领导地位。
第四,对马太所提出的新的法系分类,即职业,政治和传统三种法律规则的创议,笔者现在很难作出肯定的结论。在笔者看来,这是一个极为重要但又极为困难的主题。
冷战结束后,多极化趋势在全球或地区范围内。在政治、经济以及法律等领域都有新的发展,使国与国之间的相互依存和制约进一步加强。在这种巨大变革的形势下,来探讨全世界法律的分类是一个极为复杂的问题。笔者在前面已讲到,传统比较法学中之所以存在以欧美为中心的错误,更重要的原因在于西方不少比较法学家缺乏对其他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社会与法律情况的深入了解以及他们在意识形态上的偏见。所以,在探讨全世界法律分类这种重大问题的前提是认真研究其他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社会与法律情况,并客观的、全面地、不带偏见地进行研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