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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三种法律模式:世界上法律制度的分类学与变化》一文的评价

 
  政治法律规则可以分出两种次要法系,过渡法律(前社会主义法律)和发展法律(可再分解为非洲大陆法和拉丁美洲法)。传统法律规则又可以分作两个次要法系:远东法和伊斯兰法。其他次要法系的必要性可以进一步列举,这要以有关学者的方法于分别情况所作出的判断而定。所以,普通法可以分为英国领域和美国领域。民法法系可以分为德国影响地区和法国影响地区。也可以分开斯堪的纳维亚法系和其他混合法系(包括苏格兰、路易斯安纳、魁北克、南非等)。
 
  本文最后是对以上三大法系及其次要法系的一个图解,并对图解在比较法研究的重要性作了简单的说明(作为文章的最后一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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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是对美国法学家马太关于法律分类一篇长文的摘要介绍,以下是笔者对该文的若干观感和评价。
 
  这一文章的核心问题是:倡议对传统比较法学中关于法系划分的模式作重大改革。他认为,这种传统比较法学中的划分模式的典型是法国比较法学家达维的划分法。达维著的《当代世界法律体系》一书在我国比较法学界也是影响较广的。这种划分法之所以需要改革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一个是这种划分法是“以欧美为中心的分类”。结果形成了“法律帝国主义”的现象,不是不同法律制度的交流而却是法律规则和概念单方面的输出。另一个原因是“世界法律地图已基本上不同于达维所指绘的那样”。在这里,马太列举了世界法律地图六个方面的改变,其中,第一个是中欧、东欧社会主义法系的“倒坍”:第二个是中国的同样政治制度的“成功”。
 
  马太提出了他的“新的,不以欧美为中心的分类”。这种分类法是以20世纪初德国经济学家、社会学家马·韦伯的法律概念为基础的。据马太的分析,在所有社会中,有三种影响个人行为的社会规范的主要渊源,即政治、法律和哲学或宗教(他将哲学和宗教合称为传统),因此,他所创议的法律分类是职业、政治和传统三种法律规则。也即以下三种法系:(1)职业法律规则,即西方法律传统(主要指民法法系和普通法法系);(2)政治法律规则,即非洲,拉丁美洲各国法律和东欧前社会主义国家(但不包括波兰、匈牙利和捷克三国的法律,因为在那些国家中,社会主义法律影响较少)。(3)传统法律规则,即东方的法律观,包括伊斯兰法国家、印度、其他亚洲和儒家法律观念国家(中国与日本等)。
 
  马太又认为,他的这种三分法显示了“全球化法律地图的三个支柱点”它是一种多元化的、动态的,各种法律制度都处于平等地位的分类。当然,各国法律制度是复杂的,因此在每种法系中又可以再划分的一些次要法系,例如职业法律规则这一法系又可以分为普通法、民法、混合法三种次要法系。政治法律规则又可分为过渡法(前社会主义法律)和发展法(可再分为非洲大陆法和拉丁美洲法)两种次要法系。传统法律规则又可为远东法和伊斯兰法两种次要法系,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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