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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两制中的若干法律问题(1)

  经由上述规定,香港特区作为中国主权下的对外事务中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经济实体的地位,获得了国内法上的确认,并因此构成其国际效力的基本因素。这种地位保证了香港特区具有足的对外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继续驰骋于世界经贸舞叶上。换言之,维持香港经济发展的对外交往能力,经由基本法给予了明确保障。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尽管香港特区拥有如此广泛的对外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可以在经济、社会、文化等领域多方面开展对外联系,但它仍然只天权下的一个地方性经济实体,而不是一个国际法主体,不具有国际人格。香港特区处理对外事务的权力是中央 的,而不是本身所固有的,并且只限于地方性事务,不得超出基本法所规定的范围。
 
  香港特区原有的经济制度和对外联系得到了全面、明确的法律保障,而且由于回归祖国,有中国内地日益强大的综合国力作为依托和支持,未来香港经济的繁荣发展是完全可以期待的。
 
  五、实行一国内多种法律体系并存,妥善处理多种法律体系之间的关系
 
  按照’一国两制“方针,香港、澳门归后,台湾与祖国大陆和平统一后,均将保留原有的法律制度基本不变,即三地分别维持原有的法律体系。这将势必形成一个统一的国家内多种法律体制并存的局面:作为中国主体的大陆实行社会主义的法律制度,香港实行普通法系的法律制度,台湾和澳门实行民法法系的法律制度。这种格局,用有些学者的话来讲,就是”一国两制三法四域“1997年7月1日香港回归,将标志着这一格局的开始出现。
 
  (一)多种法律体系并存,是维持特别行政区繁荣稳定的需要
 
  “一国两制”方针的基本目标有两个方面:既要确保祖国的统一,又要继续维持港澳台地区的繁荣稳定。香港、澳门、台湾在各自的长期发展中,形成了自己的法律体系。它们的经济繁荣和这种法律制度是分不开的。在香港回归祖国后,要继续其繁荣稳定,就不能随意改变原有的法律,而是必须保留其原有的法律基本不变,就有必要维持同大陆的社会主义法系并存的自己的法律体系。保留原有法律基本不变,是多种法律体系并存的前提。首先,原有法律中凡不同基本法相抵触的所有法律都维持不变。只有那些同基本法相抵触或经特区立法机关修改的少数法律,才必须作相应的为除或变动。例如香港人权法案条例中的第三、第四条使之具有凌驾于其他法律之上的权力,显然有悖于基本法,必须予以删除。香港特区筹委公审查了640多条香港法例和1100多个附属立汉,采取了可采用就采用,能不变尽量不变的审慎态度。他们建议整个条例与部分条文不采用的法例不过20多个,不到总量的4%。其次,基本不变,是指中央最高国家机关不去随意地人为地改变原有的法律,也不将内地的法律制度强制搬到特区实施,而是充分尊重原有的法律,保证其正常运作,司法独立。第三,基本不变,并不限制原有法律本身随特区经济社会的发展而作相应的必要的改变,只要这些改变是以基本法为依据的,就允许它们的变化与发展。
 
  (二)依法妥善处理多种法律体系之间的关系
 
  一国内的多种法律体系并不是孤立存在的。在大量的经济社会交往中,必然产生相互间的法律关系。这将是一种肴 差别又有关联,既可能有冲突又可能彼此协助的关系,多种法律体系之间可以互相借鉴,互相协调,互相促进。诚然,多种法律体系间的差异是明显的。民法法系和普通法系是当今世界流行的两大主要法系,社会主义法系是一个独特的法系,它们无论在法律分类、法律渊源、司法组织、诉讼制度、法律解释,还是在法律职业的构成等方面都存在诸多的差别。即使在法律技术形式上都与民法法系有渊源的大陆、台湾、澳门之间,其法律体系上的差别也是有目共睹的。在具体的法律运作中,这些差别将产生一些法律上的冲突,需要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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