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被告人
我国与美、德、意三国规定的区别有两处:被告人是否必须到庭接受审判和庭审是否必须有被告人的辩护人参加。
德国和我国刑事诉讼法律都规定被告人必须到庭受审。美国则规定允许被告人有条件地支付确定数额的款项替代出庭;意大利规定被告人在法定的情况下可以缺席。但是,在美国,如果被告人没有支付款项的,或者根据公诉书、起诉书、控告书,或者被告人收到司法官的传票仍未出庭的,司法官均可以签发逮捕令强制被告人出庭;在意大利,如果被告人没有合法理由缺席的,或者被告人即使有合法理由但因法庭调取证据的需要必须出庭而未到庭的,法官应将其拘传到庭受审。笔者认为,我国的这项规定是合理的,被告人到庭受审,不仅是刑事诉讼得以顺利进行的需要,而且也是有力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特别是辩护权利的需要。
美、德、意三国刑事诉讼法律都规定,庭审必须有被告人的辩护人参加,如果辩护人不参加的,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审判组织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当然,德国附有条件即被告人可能被判处六个月以上监禁;美国的限制条件是被告人被指控犯轻罪)。而我国刑事诉讼法则规定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参加庭审或者辩护人不出庭而在庭审前向法院送交书面辩护意见,也可以不委托辩护人;如果被告人不委托的,法院一般不予指定辩护人。因为考虑到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量刑轻微以及被告人对被指控的犯罪往往供认不讳的特殊性,对适用简易程序的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情形,我国并未将其纳入必须指定辩护的适用范围,而仅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如果有公诉人参加庭审的,法院也可以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辩护。
四、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审判及比较
(一)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审判
1.美国
(1)美国司法官审理轻微犯罪程序中的审判具有以下特点:a.设立庭审前程序。庭审前程序包括:对于轻罪案件,司法官应当审查公诉书、起诉书或者控告书;对于微罪案件,司法官应当审查出庭传票或违法通知书。同时还应当审查《美国司法官审理轻微犯罪程序规则》、《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以及地区法院就适用简易程序而制定的决议或者地方规则的规定。接受被告人的初次到庭,并告知法定事项:指控犯罪的内容和依法可能判处的最高刑;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如果被指控犯轻罪的,有权请求司法官指定律师;保持沉默的权利;由地区法院法官审判或者由陪审团审判的权利;如果被指控犯有轻罪但检察官不以公诉书或者起诉书提起的获得预审的权利;如果在押,可以获悉审前释放的全部条件。接受被告人的答辩。被告人可以作无罪答辩或有罪答辩,经司法官同意也可以作不辩护也不认罪的答辩。b.设立仅适用于不必判处监禁的微罪案件的附加程序。除非确信被告人理解其被指控犯罪的性质和可能判处的最高刑,不然,司法官不应接受被告人所作的有罪答辩或者不辩护也不认罪答辩;被告人书面表示愿意作有罪答辩或者不辩护也不认罪答辩的,可以放弃原提起诉讼地区的管辖而由被逮捕、扣押或者强制到庭的地区管辖,且被告人的书面表示不能作为对被告人不利的证据;被告人作了有罪答辩或者不辩护也不认罪答辩的,或者审理后被定罪的,司法官应当为其提供减刑听证的机会,然后立即判刑,或者允许缓刑机构的调查,或者当事人递交补充材料后判刑;作无罪答辩的被告人被定罪量刑后,司法官应告知其有申诉的权利,被告人作有罪答辩或者不辩护也不认罪答辩的,司法官应告知其仅有权对量刑部分提出申诉。c.保证被告人出庭受审,司法官应当接受被告人到庭受审,或者有条件地接受被告人支付确定数额的款项替代出庭或者终结诉讼的请求,或者通知被告人出庭,或者签发逮捕令强制被告人出庭受审。关于重新审判的规定。根据被告人的申请,为了正义的目的,司法官可以撤销原判并重新审判。地区法院法官审理适用简易程序案件,不适用重新审判的规定。被告人因提出新证据而申请司法官重审的,申请的期限为初审判决后二年之内,已经提出申诉的,申诉必须尚未判决,地区法院法官将案件发回后由司法官重新审理;被告人以其他理由申请重新审判的,必须在司法官判定有罪后7日内提出,或者在司法官确定的更短的时间内提出。d.申诉和上诉。对司法官发布的由地区法院法官作出的决定或者命令,或者对司法官定罪量刑的判决,检察官或者被告人可以在10日内向地区法院法官提出申诉;被定罪量刑的被告人在申诉期间可以获释。地区法院法官接受申诉后,同样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和裁判刑事案件。检察官或者被告人对地区法院法官的决定、命令或者判决可以提出上诉。简易程序的上诉,适用普通程序。
(2)审理和裁判的诉讼期限,如果被告人作无罪答辩的,司法官应当根据被告人的书面同意,在接受答辩后的30日内进行审理,或者考虑当事人与律师商议和为诉讼进行准备的时间等因素,确定一个更长的审理期限,并迅速裁判。如果被告人作有罪答辩或者不辩护也不作认罪答辩的,美国简易程序没有规定具体的审理期限,原则上应迅速审理并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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