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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判委员会的几点评论

  
 
  写到这里,发现这篇简评文字已经不短了。最后,我们或许该讨论一下,在中国社会里生存的基层法院到底能否建立法官个人独立类型的审判制度。虽然是纸上谈兵,但我们还是应努力避免苏力所批评的那种“站着说话不腰疼”的“贵族话语”,真情地体会基层法官的处境和苦衷,提出可行的制度建设思路。
 
  也许我们要首先确定一个出发点,那就是,无论是在一个所谓陌生人社会,还是一个熟人社会,对案件或纠纷进行公正的裁判总是会受到人们的欢迎的,至少是会得到更多人的默许的。可以说,一定程度的公正乃是社会得以具有基本生活秩序的前提。***苏力曾论述过,在任何一个社会中,哪怕是某些反社会群体如黑社会中,在奖赏与惩罚的分配上维持一定程度的公平对于维护基本的秩序是何等重要。见苏力,“现代化进程中的中国法治”,载赵汀阳等,《学问中国》,江西教育出版社1998年,页170-214;尤其是页174-179。**与此同时,虽然作为人,总是要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然而,绝大多数人却不见得要追求不正当利益的最大化。就我们所关注的司法制度而言,虽然每个当事人都希望自己的案件能够通过诉讼获得对自己有利的结果,但是,想通过诉讼发不义之财,或者犯了罪却理直气壮地认为法院不应对其加以惩罚的人却毕竟是极少数。也就是说,如果司法机关能够做到大致的公平,或者说,诉讼的结果,能够达到常理上的公平,加上判决书必要的说理内容,即使是采取独任制,法官所受到的外部压力也会维持在一个合理的限度之内;反过来说,如果社会攻击达到极度强烈的程度,我们应当说是司法制度出了问题,而不是生活在法院周围并对法院不满的人出了问题。
 
  确立了这样的前提之后,我们可以作出这样的假定,如果说当前我国基层法官受到种种攻击(威逼利诱)的话,那么根本的原因并不在于他们所处的社会是由陌生人抑或熟人所组成,而主要是由于司法体制以及司法权行使方式以及行使过程给这种攻击提供了进路。如何在制度上改变这种状况呢?从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对于减轻法官压力和保证司法公正,现行审委会正面作用不大,负面影响却不小。尤其是从长久的制度建设层面上看,虽然保留或者改进审委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为法官提供庇护,但是,与之相伴随的副作用将会永久性地危害我们的司法制度。浅见以为,与其在稳固审委会这种难以增进司法公正的事业上下功夫,不如用更多的心力去探索,如何以司法而非行政的形式和机制去解决目前中国司法所面临的问题,例如,改变司法区划与行政区划重合的做法,同时改变司法财政与司法人事体制,从而使法院院长们不再对地方首长惟命是从;提高和统一法官选任的标准,从而通过共同体的职业意识提高司法权的行使质量,并实现法官的自律;真正地实行公开审判,使得司法过程成为让证据说话、“水落石出”的过程,从而使败诉的当事人更容易心悦诚服地接受判决结果;强化程序观念,因为严格的程序规则既可以为不同的当事人提供平等的保护,同时更可以为决策者提供保护--因为程序是稳定、严格并且平等地适用的,因此,败诉人即使是怒气冲天,也无法找到攻击司法制度的把柄;逐渐地增大司法判决的说理成份。我相信目前通行的这种不详细陈述判决理由的判决书制作方式乃是危害司法之堤的“管涌”现象,它一方面为裁判者上下其手提供了便利,另一方面,又使得法官无法发挥判决书的说服作用和风险转移作用,不免时常引火烧身;改变司法判决的执行机制,将执行判决这种行政事务交由行政机关(例如公安机关)履行……凡此种种,这类措施或许难以具有立竿见影的效果,然而,却是中国的司法制度走向合理化的必要步骤,同时,我以为它们的实施成本也比通常人们想象的要小。***近年来,我在这些方面曾作过一些粗浅但却自信是很严肃的思考,发表了若干文字(其中包括一些在报纸上发表的随笔类文字),这些文章已辑为一书:《司法的理念与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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