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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判委员会的几点评论

 
  当然,我们的官方司法话语极少论及审委会分担法官以及合议庭责任和减轻社会压力的功能,然而,如同我们在前面提到的那样,从实际的情况来看,法官是需要某种制度设置来抵御外部压力的。苏力认为审委会可以起到这样的作用。但是,在我看来,这种作用是极其有限的。首先,正如苏力所指出的,近年来的趋势是审委会审议案件越来越少,民事案件只占千分之七左右,刑事案件稍多些,约10-15%。由于涉及与行政机关的关系,因此,“绝大多数行政案件都会进入审判委员会”,但不幸的是,行政案件本身的数量却极少。这样,法官在办理绝大多数不可能进入审委会的案件的过程中,审委会这个护身符便不存在了。我们看到,一些论者还明确地指出,“合议庭由于不愿得罪人、不愿承担责任而向审委会汇报的,原则上不予准许,以增强合议庭严肃执法的责任感,减少审委会不必要的工作量。”***王广甲等,前注4引,页56。**
 
  那么,是不是除了按某种惯例通常可以进审委会之外的案件,承审法官以及合议庭所承受的压力就小呢?恐怕很难下这样的结论。对于当事人来说,自己的案件都是至关重要的。既然生活在熟人社会之中,可以通过某种渠道疏通关系,小付出,高回报,又何乐而不为呢?假如自己付出了,却没有得到应有的回报,或者对方当事人权高势重,自己难以抗衡,又如何不怀恨在心呢?于是,所谓社会攻击--让法官成为腐败或说情的对象,或者成为各种形式的报复的对象--在绝大多数案件仍然是在所难免。
 
  再说少数能够进入审委会的案件,就许多情况而言,这类案件所遭遇的外部压力固然可能更大,但这种压力却往往并非指向承审案件的法官,而是法院的院长和副院长们。例如,行政案件涉及政府,搞不好要得罪地方党政首脑。谁最怕得罪党政首脑呢?通常不会是承审案件的普通法官,而是前途与命运在很大程度上操纵在地方权势手中的院长、副院长们(希望获得好感,从而提升到院长或副院长位置的庭长或许也会对这种压力或利诱十分敏感)。***近来偶翻四年前进行法官状况调查时的笔记,见到当时与一些基层法官谈话的记录,发现不少法官都表达过对院长们过分顺从地方长官意志的不满。其中的一位率直地跟我说,“我们这些当兵的有啥,他还能把咱这个小审判员给抹(ma)了?不像那些当官儿的,整天看头儿的脸色。唉,咱们国家这种当官的只对上负责的体制不改,说一千,道一万,没用。”**一般情况下,地方党政官员要影响一个案件的结果,不大可能也不太必要直接找承审法官,而更多的是跟院长们打招呼。说实在话,院长们恐怕很难以案件要由审委会决定为理由向对方说不--稍通官场权术者都会知道如何不留痕迹地将自己的意图化作集体决策。这时,审委会的存在不仅不能成为抵御外部压力的屏障,相反,它完全可以成为外部压力进入法院的最便利的入境通道。我们总是想着让普通法官向干预他的人说:“这个案件是要上审判委员会的,我作不了主。”为什么不能换个思路,建立这样一种制度,让院长们“无奈地”对试图干预他们的人说:“我实在是心有余而力不足,具体案件如何处理我作不了主,我没有权力干涉法官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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