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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判委员会的几点评论

关于审判委员会的几点评论


贺卫方


【全文】
  经过一段时间的细致调查和访谈,苏力先生撰写了这篇关于审判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委会)的重要文章。在我看来,这篇文章的重要性与其说是在于对审委会这一制度在中国基层法院存在的合理性作了一番“温和的辩护”,不如说在于,像他以往的许多研究一样,提出了我们在评价一种制度时所应当注意的方法与视角。文章提醒我们,在法律制度的设计方面,没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方案;审委会在中国,尤其是在基层法院的存在,具有语境化的合理性,因为在中国社会“事物的逻辑”中,我们的法官们面临着与西方国家法官不同的问题。由于防止腐败的需要,由于有助于统一特定管辖区的司法标准,由于在可见的将来基层法官的素质还难以有相当的提高,更重要的是,为着减轻法官所承受的压力--因为基层法官大多生活在一个较小的由熟人组成的社区之中,同时他们不仅要适用法律,而且要判断事实,因此,审委会的存在,至少对于基层法院而言,对于保障更为良好的司法是必要的,或者说是利大于弊的。甚至存在着审委会这一事实也并不意味着我们缺少司法独立,因为在任何国家里,司法独立都不必然表示法官在判决过程中不受外部影响。我们所需要或能够做的,是在现有的基础上,进一步地抑制目前审委会运作过程中的某些缺陷,例如专业化不足,以及某些导致审委会审查过多案件的因素等。
 
  在近年来自己对中国司法制度及其改革的研究过程中,我也偶尔涉及审委会制度。苏力也提及我的某些观点,当然是对审委会制度持更多批评的观点。今天,对照苏力的分析,自己也感到这种批评或多或少有些简单化,有些“胡子眉毛一把抓”。我也曾经与不同地方的基层法官有过很多交往,在自己的论述中,也曾为缓解在一个熟人社会里生活的法官们所可能承受的巨大压力而提出某些解决思路。***拙文“通过司法实现社会正义”曾较多地论述了在传统期待压措施在法官与一般社会之间保持合理距离的必要性,但我多从回避本籍和行使司法权的方式的角度立论,而没有考虑到苏力所提出的审委会在此中可能起到的更为积极的作用。该文载夏勇(主编),《走向权利的时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页261及以下。**但是,思路没有苏力的文章来得细致,同时也没有对基层司法与高层次司法之间可能的不同给予应有的注意。
 
  尽管如此,对于苏力的一些观点,我还是有些质疑。第一个质疑涉及司法过程的性质问题。我们都知道,司法的主要功能是解决纠纷和给刑事犯罪以应有的惩罚--在刑事被告人破坏了国家力图维护的秩序,从而导致国家与被告人之间冲突这个意义上说,刑事案件也可以说是发生于国家与被告人之间的纠纷。而随着近代以来社会的变迁和民主观念对司法制度的影响,司法功能的实现越来越不单纯地依赖暴力,而是由当事人将纠纷提交到法院之中,法院并非简单地依据单方面的指控对纠纷加以解决,而是要提供一个公开的论坛,给双方以平等的机会,在严格的程序规则下,通过双方提交证据和对证据加以对质,从而使案件得到最终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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