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想中积淀了一种观念,那就是在中国
宪法是没有什么大用处的。我国现在正处于社会主义建设的初级阶段,法律政策化是难免的,但是在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
宪法中过多的规定,对以后的宪政的发展有不少是坏处。
宪法虽然是母法但是他总是法,所以它就具有所有的法是特征,因此她就应该具有受是国家的强制力的保证,即是对违法的行为的制裁。综观国际上各个国家的对于违反
宪法
行为所采取的制裁措施,大致可以哟这么几种。1,由立法机关来实施违宪审查权 2,由普
通法院实施违宪审查权 3,由
宪法法院来实施违宪审查权,4,由
宪法委员会实施为县审查
权。这几种对违宪行为的审查各有个的好处但也个有个的缺点。总的来说,又立法机关来
施违宪审查权主要是为了巩固国家政权,便利于国家的管理。我国实施的就是这一种。我国实施的是民主集中制,所以就要求将所有的大权集中到一个机关那就是立法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及其常务委员会。这种机制虽然有助于国家的管理但是不利于国家权力的制衡,而且让立法机关自己监督审查自己,未免有些形同虚设。由普通法院来实施为县的审查权主要是为了便于国家之间的权力的相互制衡,因为在三权分离的模式中司法机关的权力可以说是最弱的,所以有必要加强司法机关的权力,即对立法机关制定法律是否符合
宪法,行政权的行使是否符合
宪法进行监督和审查。由
宪法法院来实施违宪审查权是当今的大部分的国家实施的一种 违宪审查制度。它的设立的目的之一是以为
宪法的监督对于工作人员的素质的要求更高,所以普通法院没有也不可能拿出更多的精力用来行使违宪审查权。这样的观点是很有道理的。在我国就应该提倡这种观点,因为我们国家是成文法国家,作为司法机关的法院是没有造法的权力的。而且我国的法院的法官的素质普遍的较底,这也是不容忽视的。由
宪法委员会来实施违宪的审查权我认为我们需要首先理解一个问题那就是
宪法委员会不是一个司法机关而是一个政治机关。所以由它来实施这个权利无疑会更加的加深我开始时提到的问题,所以是我不赞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