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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无权”想到的

  请看我国权威的辞书《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权利”是“公民或法人依法行使的权力和享受的利益。” “权力”是“(1)政治上的强制力量;(2)职责范围内的支配力量。” 再看看西方人的解释。在《英汉双解牛津初级英语学习词典》中,权利(right)的意思是:“being able to do something by law”(依法能够做某事);权力(power)则是:“having the right to do something”(有权利去做某事)。这本初级英语词典对权力的解释并不理想,再看《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对“power”的解释:“right possessed by or given to a person or group;authority”(个人或团体所掌握活活的的职权;权势)。《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是承认普通人拥有权力的,但它把权利看成是权力加上利益,这说明,我们是用权力去解释权利的,而西方人是用权利去解释权力的。换句话说,那就是说中国人认为权利是来源于权力的,而西方人则认为权力是来源于权利的。
  回到本文开头。其实,说成“没有权力干涉司法独立”,也并不错。因为从法理上讲,这种权力是一种公权利,也即通常所说的职权。但我认为,在这个地方,无论是翻译成英语,使用“right”,还是在汉语中理解成“权利”,都更加准确,更加具有理论意义。因为这样的翻译和理解更能明确地表达出这样一种认识:国家主席的职权是宪法赋予的。(我国宪法第三章第二节专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这种职权是一种权力,但更是一种权利--公权利,它受到宪法的严格限制,不能超越宪法的授权范围。显然,宪法没有赋予包括国家主席在内的任何个人和机关有干涉司法独立的权利。既然本源性的权利都没有,那当然就没有干涉司法独立的“权力”了。在现实生活中,许多高官借助法内职权,启动法外权力去违法犯罪的情况,往往给人们一种错觉,认为他们是因为“有权”才干出那些坏事丑事,在刑法学话语中,也有“职务犯罪”一说。所以,选择“right”,而非“power” 来表达,更加凸显了职权的根本性质,更能提醒人们,即使是“权力”,也是法内权力,绝非法外权力。不过,在如此短暂的翻译时间里,翻译者真的考虑了这么多吗?这也许只是翻译者习惯思维的杰作。能在这种场合做为国家元首作翻译的先生,肯定接受了正规的高等教育和专业的英语训练,而且多半还留洋几年。他在英语学习和实践中,便已经不知不觉地接受了英语世界的某些文化观念。所以,把“无权”翻译成“have no right”,便是信手拈来、顺理成章的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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