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面我们分析了法律在积极约束个体的过程中故意地张扬了它的权威,然而,也如我们前面所说的一样,法律还在“无意”间彰显了其权威——法律在维持一种法氛围的过程。即使是一个从没有面对过诉讼的人,也会因为邻居法感情的抚慰而高唱法律神圣论,而这于法次序的构建的作用无疑是巨大的,而穿梭其间的流浪者就对这种“黑白分明”的维纶无动于衷吗?于是,渐渐的,法感情脱胎了。而事实上,法感情的这种“出世”来得更直接,因为人们往往习惯于现实的世界——能够用手抓住的是最好左证!
分析到这里,我们不难回答文章开始的问题:是什么使小女孩有那种“必胜”的信念呢?虽然小女孩对法的内容一无所知,但她正是基于法律本身而产生的法感情支撑着她走向70公里外的耶路撒冷的!正如主持人所说,要不是小女孩有一种对法律的特别感情,恐怕他的父亲而今还只有躺在床上。当然法律的公正在这个过程中起到了不可磨灭的作用,然而当小女孩也认为诉讼只是一种奢侈时,在好的天平与宝剑又有何用呢?所以我们提出了下面的命题:法感情是天平的砝码,宝剑的把柄!
二 法感情的作用
法感情是社会个体对法的一种特别崇拜与依恋,当他的权利受到侵害时,他就会基于这种法感情而维护自己的尊严——从而也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在这个过程中他是义无返顾的。德国著名法学家耶林曾有一个绝妙的比喻:个体与法的感情就如承受分娩阵痛的母亲对儿子的感情,孩子的生身之母是决不许孩子被他人夺走或侵害的。从这个意义上说,产生于法的法感情对法本身的作用是重大的:法感情是法的生命所在。
当权利被侵害时,无论什么样的人都不得不直面如下的问题:要么为权利而斗争,维护法律的尊严;要么逃避侵害而对权利见死不救,甘愿做倒在“非法”脚下的冤魂。面对这样的选择,我们只要稍加分析,不难得出结论:无论作出什么选择,毫不例外地选择了牺牲。一方面,主张权利必然付出主张权利的成本——而这很多时候恰恰是致命的;另一方面,逃避侵害无异于放弃自己的人格价值,但这在很多时候被习惯于物质衡量的人们横蛮地忽视。由此,人们把“权利的成本”与“人格的价值”同置于天平的两端时,选择后者也是“情理”之中的事,然而为什么人们有选择了前者呢?原因只有一个,因为人们有一个足以改变天平平衡的砝码——法感情,人们基于这种法感情义愤而动,决定从上帝那儿找到正义的尊严,于是上帝把法的尊严交给了义愤的人们——它为它的崇拜者履行了诺言,而义愤的人们也把上帝交于的宝剑倍加呵护!因为上帝也明白,如果它把那种不圆满性交给了它的虔诚者,那它自己也将只是物质世界的一个“象”!
当个体誓死捍卫法感情时,发现自己在这一过程中,付出过高的代价,而这是他无法逃避的问题:我行为的价值是什么呢?当然,个体在行为选择时是很难把自己的行为与整个社会的价值联系在一起的,他们就不会发现法感情是法的生命这一命题。但他却可以把他的法感情付出当作一种投资——只不过这是一种如时下流行的“天使投资”,周期之长令投资者如履薄冰,甚至有望而却步者。但是他却在这种风险中发现了一个存在的最高原则——任何个体都以自我护全为本能,而这种自我护全的本能,一方面体现为肉体的保护,另一方面则体现为精神的保护,而这种法感情的存在则成为其精神保护的生存条件之一。这正是一个法感情者诉诸法律时首先追求精神抚慰的根据所在!于此,我们又知道了:法感情是人之义务,其作用可想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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