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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实务中确认连带责任的思考

审判实务中确认连带责任的思考


刘登高


【全文】
     审判实务中确认连带责任的思考
  
  审判实务中,法官同连带责任“晤面”不少。遵循由个别到一般、由一般到个别的认识思路 ,正确理解连带责任的本质,通过正确适用,提高办案质量,尤为必要。
    正确理解连带责任的概念
    把握连带责任的基本构架
  连带责任作为一个复合词组,其中心词在“责任”二字。“连带”作为限制词置于其前,即 强调了这种责任的本质属性,意在使法官抓住“一事物区别于它事物的本质 特征”来正确适用。
  连带责任是因民商事活动中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后确保债权实现的法律规定,散见于法律、法 规和司法解释中。它揭示的是两方(债权人、债务人)、三角度的关系,既包括了债权方和债 务方,还及于由内在法律关系而被牵连进来的一方或多方。审判实务中,常见到的连带“因 由”主要有:
  一、基于担保行为而产生的连带。即债权人、债务人和担保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见于主合同 有 效而担保合同无效时,债权人无过错、由担保人的无效担保行为造成债权人遭受损失的,担 保人应根据其过错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基于合伙行为或合伙型联营而产生的连带。即债权人与两个以上合伙人(债务人)之间的 法律关系。各合伙人之间对债权人的债权互负连带责任;
  三、基于共同侵权行为而产生的连带责任。即被侵害人和两个、两个以上的加害人之间的法 律关 系,在审判实务中更为多见。比如多人加害于一人的伤害赔偿;因产品质量问题引发商品生 产者 、销售者对消费者产生的连带责任;基于代理和被代理行为而产生代理人、被代理人和第三 人之间的连带责任;多式联运合同中的承运人之间对托运人或旅客的损失所负的连带责任等 ;
  四、在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中,由于第三人侵害债权时往往是与债务人有共同过错,如第三 人引诱债务人违约等。此种情形,债务人构成债务不履行的违约责任,而第三人则为侵权责 任。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对债权人应负连带责任;再如: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中,案外第三 人不能正确履行法院要求其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不去向债权人履行而擅自向被执行 人 履行,造成已向被执行人履行的财产不能追回,案外第三人由于自己的过错行为而招致连带 责任。
  在审判实务中,适用连带责任的情形还有交通事故赔偿、供用电过程中伤亡事故赔偿等,将 在下面论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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