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就是寻求体系上的接榫点。即做出的学科划分应当能够由自己鲜明的特征,属于本学科的问题有一个清晰的界限,学科之间应当有十分明显的区别,使学术研究和分析顺畅;这就要求学科的划分应当保证逻辑的整饬性、严谨性和归类的合理性、科学性。本学科由于其内在的有机联系性,使得有可能存在共同的研究方法、共同的原则和特点;本学科和其他学科应当有一条较为明晰的界限。换言之,对于国际经济法而言,作为一个学科体系,内部的各个元素、部分应当紧密联系,有一个统一的精神实质;外部应当与其他学科区分清楚,有一个明确的划界规则。
第三,国际一致原则
或者叫国际接轨原则,也就是寻求全球范围上的归结点:这一原则要求我们所认定的国际经济法的内涵应当是能够为国际社会所认同和接受的,是能够与既有理论的联系、与其他类似、相邻学科理论的统一的。如果国际社会在本学科或其他相关学科已经存在了较为成型的、科学的国际经济法的界定理论,我们应当予以充分的考虑。
在进入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和体系建构之前,我们认为下列一些参照的坐标系是值得参照的。
第一个参照系统是经济学
在考虑国际经济法问题时可以考虑借鉴经济学的划分方式。最初级的经济学划分是宏观经济学和微观经济学。宏观经济学(macroeconomics)是指将整个经济运行作为一个整体来进行研究的学科,考察整个国家的产出、就业和价格;微观经济学(microeconomics)则研究构成经济的单个市场行为,单个产品的价格数量和市场[14]。在整个国际经济学的框架之中,也能够清晰的看到一部分是具体的市场操作,另一部分则是国家单边的或者多边联合、制衡的宏观调控[15]。虽然这一区分方法并不全同于我们对于法律的思考,但可以为我们提供一种思路:涉及国家的宏观经济秩序的是一种法律体系,而涉及私人之间交往方式以及交往过程中的权利义务的,可以成为另一个法律体系。
第二个参照系统是国内经济法的范围确定
我国对于经济法的研究虽然屡有争论,但现在基本上公认的是国家对于经济关系进行宏观调控和对于市场行为进行管理的规范肯定属于经济法。而对于平等的民商事主体交易中存在的权利义务进行调整的规范,则留给民法、商法解决[16]。因此,在确立国际经济法内涵时,也可以考虑将微观秩序领域的问题留给民商法去解决,而只专门观察和思考宏观领域的问题。也就是涉及国家的问题。
第三个参照体系是公法与私法的划分
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源于古罗马[17]。一般说来,公法主要调整国家与普通个人之间的关系,私法则主要调整公民个人事务及公民个人之间的关系。[18]这种划分虽逾数千年,仍然得到广泛的认同。必须看到,私法方面自有其自己的一套规律和原则,如等价有偿、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等,与公法性的原则如国家主权、社会公益等有很大的区别。依此,我们也能注意到,在跨国经济关系中,平等主体之间的交往关系即是私法关系的跨国化,调整这些关系的法律规范与国际经济法的有关部分迥然相异,这种异质性决定了将有关国际间平等民商事主体之间的民商事法律行为也放到国际经济法之中,势必会造成体系庞杂,原则混乱,规范反复,缺乏整体性。而处理经济问题的国际法部分与处理国际经济交往的经济法部分则具有着相当的同质性,二者可以紧密结合,因为它们本身就是互相联系、互为基础和延伸,互相补充、配合与制约。法律规范的同质性要求我们对于国际经济法的划分应当公私分明。
四、跨国经济关系的划分
对于问题或知识的讨论应当从公知公认的道理或知识为起点。就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和体系而言,可以称为公认的东西大概是: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体。那么我们就以此为出发点进行分析和阐述。
就“国际经济关系”一语而言,可能会存在多种解释,我们先试图按最广泛的解释来罗列,然后逐步的剔除。国际(international),按照最广义的理解,可以是跨国(transnational),即所有无论是主体还是行为存在跨越一国国境的现象,即归于此类。经济(economic),按照最广义的理解,可以是所有涉及物质利益的关系。
为了既能详尽而能够简明的解释“国际经济关系”的问题,我们首先制作一个模型。假设世界上只有三个国家A、B和C。A、B、C三国内各有从事跨国经济交往的私人X、Y、Z。A、B两国共同组成国际组织O[19]。有关的关系如下图所示:
国家A
私人X
私人Y
私人Z
国家B
国家C
国际组织O
国际组织与国家之间的关系:①非成员国/②成员国
⑥私人之间的交易关系
③国家之间的关系
国家与私人之间的关系:④管理关系/⑤交易关系
⑦国际组织对私人的直接管理和保护
具体的关系可以分为以下7个层面:
① 国际组织与成员国家的关系。这种关系可以具体的分为两个方面。一是作为独立的国际法主体之间的关系,可以比照国家间的关系;二是国际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制约、管理、监督国家的行为,二者之间有一种类似于隶属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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