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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姚立法现象”的几点思考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也不难发现代表职务作为义务履行的多,而作为职权行使的少,原因何在?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我们把代表定义为兼职作为了立法的基础,过多关注了代表的社会待遇、法律待遇,而对其经济利益则顾及不够。这就难免使代表对这一职务的感受程度不那么强烈,甚至有的代表当了一届代表还不知道代表是一种职务。《代表法》把“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作为代表资格终止的情形之一,从另一个方面也反射了代表自身认识的不到位。何以致此?一个重要原因在于这一职务并没有给其带来经济利益上的变化,而人们正常所言的职务多多少少是要给自己的物质利益带来影响的,即使付级升正级也要长一档职务工资。这难免使人更多地看重代表所带来的荣誉、地位特别是法律保障地位。应当说,姚的现象仅仅是个开始,随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不断深入,人民群众的物质生活不断满足,人们追求民主权力和政治利益的要求会越趋强烈,这种现象将会日趋常见。从英、美发达国家议会议员的情况看,大体上也经历了一个由兼职到专职、由无补贴到适当补贴以至于很高补贴的发展过程,这些很值得我们结合我国实际扬弃吸收,用以完善我国的人民主权制度。
  思考之三:关于社会主义民主的法制保障问题。我们常说,民主是法制的基础,法制是民主的保障。从字面上理解并不太难,但在现实生活中,却是十分重要的大课题。“姚立法现象”使我们更加深刻地感受到:民主必须靠法制来保障,而不能仅仅靠一个或几个人去争取。在姚立法的参选过程中,我们不看到有关部门对民主的理解还有偏差,正如该市政府文教办的那位官员所说:党的领导就是民主,你还要什么民主?可以说,在姚立法的参选过程中,有关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部门并没有切实发挥职能作用;当选民的民主权利受到侵犯时,没有能够站出来予以纠正,甚至当姚立法挺身而出指正这些违法现象时,遭遇的却是阻止、指责甚而打击、扼杀。当我们的眼前再现姚立法无奈跳墙而入,从门缝里将一张张“致选民朋友的信”发至居民家中,以此来实现自己的民主权利的形象时,我们不免要问那些肩负维护人民民主权利的机关哪里去了?我们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保障措施和机制在哪里?难道人民的民主权利竞要靠这种方式去争取吗?应该说,这个问题的出现不是偶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特别是有着深厚的历史沉淀。虽已事过境迁,但我们不能不为之深思: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力必须在党的领导下,依靠坚强的、可靠的法律保障机制来维护,而法律保障机制既包括立法意义上的保障,更包括执法意义上的保障。否则,法律就会成为“写满人民权利的一张纸”(列宁语),人民的权利就要受到侵犯,人民就难以真正当家作主。李鹏委员长强调指出:“监督工作与立法工作同等重要”,并要求“积极而稳妥地推进监督工作”。思前想后,颇觉一语中的,寓意深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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