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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偿付”制度正式解禁

  日本存款保险机构的明显特征是:以大部分民间金融机构为对象,强制投保;存款保险机构的业务被限制在收取保险费和支付保险金这以最小范围内。日本政府为了在金融秩序稳定的前提下从资金供给方面推动经济的高速增长,对金融机构实行了严格的限制竞争管制和无微不至的保护,使金融机构在各自的领域内获得稳定的收益,实现了战后日本经济的高速增长。但是,从“泡沫经济”破灭的90年代开始,最初是中小金融机构不断陷入经营危机,存款保险机构为其寻找大型机构对之进行合并,提供资金援助还不算太难,而后来大型金融机构也因为自身的大量不良债权而苦不堪言,不愿再合并其他机构,徒增负担。存款保险机构一直听从大藏省的指示提供资金,没有积极性和主动性,低下的保险费率也减弱了存款保险机构的理赔能力,大量的资金援助使其入不敷出,不堪重负。就是在这种背景之下,“存款偿付”制度正式解禁。
  二.“存款偿付”制度的内容
  “存款偿付”(Deposit Payoff)的具体含义是:当某以金融机构破产时,每一个存款人的存款在一定范围内将受到保护,超出部分则必须根据该破产金融机构的资产清理状况确定补偿金额,有可能无法得到全部支付。这里的一定范围是指“以一千万日元的本金及其利息为限”。
  其实“存款偿付”制度并不是一项新的制度。早在1971年日本设立存款保险机构时的目的就有两个:一是向某些陷入经营危机的金融机构以及救济破产金融机构的健全金融机构,以低息贷款或赠与的方式提供“资金援助”,使之能够继续营业;二是帮助破产金融机构实施“存款偿付”,即直接向存款人支付保险金。二者的共同目的都是为了保护投资者和存款人的利益。出于重视稳定和经济增长的政治上的考虑,迄今为止,日本采用的的存款保护措施均为“资金援助”,“存款偿付”制度并没有得到实施。但是,即使是现在“存款偿付”制度正式解禁,一旦发生金融机构破产的情况,日本财务省(前身是日本大藏省)和存款保险机构的政策也还是:资金援助方式优先,尽量回避存款偿付方式。由此也可以看出日本金融监管当局竭力维护金融业稳定的意图和导向。
  日本的金融机构很多,存款类型也多种多样。实施“存款偿付”制度的金融机构为总部在日本国内、开展日元存款业务的银行以及各种信用金库、信用组合等。外国银行分行、日本金融机构的海外分支机构以及证券公司、邮政储蓄所等不在此列。实施“存款偿付”制度将分两步走:2002年4月1日开始,首先以一千万日元的本金及其利息为上限的定期存款为对象,活期存款仍可受到全额保护;从2003年4月1日起,不管是定期存款还是活期存款,在前述金融机构的存款超过一千万日元的,都将告别全额保护。如果在同一金融机构拥有多个存款账户的,则将所有的账户合并计算存款额。存款额在一千万日元以下的存款人,每月最多只能取款六十万日元。存款中超过一千万日元的部分及其利息,根据破产金融机构的财产状况进行比例偿付。进行比例偿付的时候,由存款保险机构与存款人直接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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