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偿付”制度正式解禁
张金定
【全文】
“存款偿付”制度正式解禁
——浅议日本存款保险制度的重大改革
(张金定,武汉大学法学院, 430072)
[内容摘要]从2002年4月1日起,日本的金融制度上出现了一项重大改革,金融机构破产时,限额保险的“存款偿付”制度将正式开始实施,即今后金融机构破产倒闭,存款人的存款将不再像以前那样受到全额保护。本文将主要分析日本存款保险制度这一解禁出台的背景、具体内容以及它对日本金融体系产生的影响。
[关键词]存款保险制度 存款偿付 资金援助
存款保险制度,是指一国的金融主管部门为了维护存款人的经济利益和维护金融业的稳健经营,在金融体制中设立存款保险机构,规定存款性金融机构必须或自愿地按照所吸收存款的一定比例向存款保险机构缴纳保险金,办理存款保险,当金融机构陷入经营危机或破产时,由存款保险机构代其兑付存款的制度。它是一国政府为了弥补金融市场缺陷而采取的一项重要的金融监管措施。
日本的存款保险制度建立于1971年,真正发挥作用则是在20世纪90年代以后,且仅仅是提供资金援助。直到80年代末,存款保险机构没有支付过一次保险金。但是从今年4月1日(日本的财政年度是从每年的4月1日至次年的3月31日)开始,日本的存款保险制度上的“存款偿付”制度正式解禁,付诸实施。这意味着,今后如果金融机构破产倒闭,存款人的存款将不会像以前那样受到全额的保护。随着4月新财政年度的到来,日本企业的财务部门与个人储户越来越关心银行中的存款是否安全,经营基础薄弱的金融机构也将面临存款大量流失的危机。因此,这一几乎关系到千家万户实际生活的改革措施正受到日本全国的关注,成为人们争论的一个焦点。
一.日本存款保险制度概述
二战后,日本经济处于崩溃的边缘,许多企业陷入破产或半破产的境地,银行资金极为短缺,金融机构不良债权很严重,急需资金援助。经过几番周折,1971年4月,日本国会终于公布实施了《存款
保险法》,7月1日,由日本银行、政府和民间金融机构分别出资1.5亿日元成立存款保险机构,这标志着日本存款保险制度的正式确立。存款保险机构的理事长由日本银行副总裁担任,审议和决定业务运营的决策机构是运营委员会,由理事长、理事和具有专门知识和经验的人(七名以内)组成。在该制度中各金融机构被强行要求加入存款保险机构。保险费率为0.008%(后改为0.012%),保险费为各金融机构前一个营业年度末的存款额与保险费率的乘积,保险费最高限额为300万日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