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中国的法律中,据本人不完全统计,“诚实信用”四个字被明确写入法条的有:《
民法通则》第
四条,《
合同法》第
六条、第
六十条第二款、第
九十二条,《
担保法》第
三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四条,《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二条第一款,《
合伙企业法》第
四条,《独资企业法》第三条,等等。虽然没有明确使用“诚实信用”四字(或“诚信”二字),但实质上要求法律行为必须诚实信用的法律也不少,如《
会计法》(插说一件趣事:朱镕基总理为国家会计学院成立而题词:“不做假账”。)、《
统计法》、《
执业医师法》、《
建筑法》、《
法官法》、《
检察官法》、《
人民警察法》、《
教师法》等。那些仅从道德层面上谈论诚信的人,是否知道存在这些法律呢?我想他们多半不知道。因为告诫一个人该做什么和不该做什么最好的方法是援引有强制力作后盾的法律条文,而不是对某些人来说犹如耳边风的道德戒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