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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互联网上民事诉讼主管与管辖的探讨

  (三)与管辖有关的两个问题
  1、法院之间的相互协助
  互联网的发展使得民事诉讼涉及的地域范围越来越广,而民事诉讼法并没就法院之间的相互协助作专门规定。我们认为互联网上的民事诉讼涉及的地域已远远超出传统法律意义上的地域范围,因此,必须加强各地法院之间的协作。诉讼法应当对此做出专门的规定。
  2、移动通信上网时的辖区确定
  移动通信上网是指利用移动通信工具协助便携式电脑上网或者直接利用移动通信工具上网,这时确定计算机系统所在辖区一般会比较困难。解决的方案有两种:其一是规避利用移动通信工具作为管辖的确定因素,这样做比较简便,但是如果当事人双方都是利用移动通信工具进行网上交易,则发生争议时区定管辖会出现困难;其二,规定以移动通讯工具的注册作为确管辖因素。这样做的好处是容易确定这种情况下的管辖,但同时也带来取证的麻烦。总而言之,我们认为,后一种方式比较适合我国的国情 。
  
  三、互联网上民事诉讼管辖的立法现状及立法建议
  
  (一)目前的立法现状
  从世界各国的立法来看,就互联网的诉讼立法而言,还没有哪一国有专门的立法。在英美法系国家,相关的判例[6]出现使人们感到诉讼法的存在。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互联网上民事诉讼的出现,使得相应的民事程序的立法,不仅成为需要,而且也迫在眉睫。
  (二)关于互联网上民事诉讼管辖的立法建议
  1、建立完备的电子商务交易法
  电子商务交易法属于实体法范畴,但对于网上民事诉讼来说是极为重要的。这是因为,在没有相关实体法规定的情况下,电子商务交易显得相当混乱,一部分本可以避免的争议却最终导致诉讼,一方面导致当事人利益受损,另一方面增加了法院的负担。电子商务交易法的出现将极大的推动电子商务的发展。从根本上说,减少互联网上民事诉讼的可能性,电子商务交易法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电子商务主体资格的确认;(2)电子商务条件下合同的要约,承诺,成立,变更,效力,履行,撤销,终止,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3)电子商务结算与管理;(4)法律责任方式;(5)其他相关规定。电子商务交易法,不仅要成为合同法的补充,而且应当能够独立适应网上交易的保障作用。
  2、建立互联网管理法
  互联网虽然只是一个虚拟空间,但同样是一个社会。特定的社会需要特定的法律维持其秩序,这也是法律价值的一个方面。建立互联网管理法,有以下两个目标:一方面,互联网络管理法能规范网上交往的秩序。就此,我国曾发布了《计算机网络管理条例》,但它仅仅是一个行政法规,而且内容相当简单,不足以适应网络发展的需要。建立计算机网络管理法,有利于通过从行政法规提升为基本法律,提高法律的权威性;有利于形成网上公平的社会环境;有利于人们充分利用互联网这一资源和工具。另一方面,建立互联网络管理法,也可以使得互联网上民事诉讼更加简易,互联网络管理应给每一位网上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都确定一定的法律人格,确定自然人住所地、法人及其它社会组织的工商注册地,使得互联网上民事诉讼的主体资格比较容易确认。互联网管理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网络成员的资格确认,包括网络注册资格和工商资格;(2)网络的连接和数据的传输方式;(3)网上禁止的民事行为;(4)主要网络违法和法律责任方式;(5)其它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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