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笔者认为,在确定互联网上民事诉讼的地域管辖时,应当结合对互联网上辖区的理解,以当事人所使用的计算机所在地为标准,本着“原告就被告”的基本原则,辅与其它解释方式,确定有利于诉讼各方的地域管辖。
2·2一般地域管辖
按照我国的
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地域管辖是指普通管辖,是指以当事人所在地与法院辖区的关系来确定管区的法院。《
民事诉讼法》第
22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其它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所在当地人民法院管辖。这一规定确立了我们通常所说的“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对于这一原则,高法《意见》和《
民事诉讼法》第
23条均作了补充规定。互联网上的一般
民事诉讼法,也必须遵循这一原则。应当遵循这一原则的主要民事案件有:第一类是侵犯知识产权和侵犯人生权的民事案件;第二类是互联网上合同纠纷引起的民事诉讼。这两类案件一般案情不太复杂,证据易取得,一般法院均能够胜任这类审判,无须特殊规定。另外,互联网上其它一些普通的民事诉讼也可适用这一管辖规定。
2·3特殊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是以被告所在地及诉讼标的或者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的管辖。在互联网上确定民事诉讼的管辖时,应当遵循这一原则。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 因互联网上共同纠纷引起的诉讼。除了可以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外,也可以选择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互联网上的合同交易,除实物交易外,信息交易是最主要的。对于网上信息交易的合同履行地,应当以权利人收到信息时所在地为宜,既信息进入权利人的计算机机系统时,该系统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这种规定有两个考虑:其一、便于人民法院收集证据;其二、符合
合同法的公平原则。
第二、 因互联网上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所在地域保险标 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互联网上的投保和受理,已经得与实现。随着电子商务技术的发展和完善,投保人甚至可以在网上进行签名确认,发生争议时,这类案件的管理还是比较明确的。当然,我们还是认为,所谓投保对象所在地,应当是指投保和确认时投保人所用计算机系统所在地为宜。另外,为了便于对损失进行估量,也可以确定标的所在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这样做当然也是为了人民法院便于审判和查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