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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互联网上民事诉讼主管与管辖的探讨

  1、级别管辖
  所谓级别管辖,是指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对于级别管辖,《民事诉讼法》第19条23条分别就各级人民法院的管辖权限作了规定。互联网上的民事诉讼虽然有其特殊性,但在级别管辖上基本可以比照普通民事诉讼级别管辖的规定进行确定。
  需要指出的是《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对于级别管辖的规定是比较模糊的。主要根据案件的特殊性,标的金额的大小及案件自身的繁简程度来进行确定的。而其中的案件繁简程度和特殊性本身并无具体的量化标准。相对于互联网上的民事案件而言,本身就有特殊性。其中许多案件的解决涉及高新技术,本身比较复杂。另外,标的金额的大小虽然有具体的数量标准,但由于我国的经济高速发展和立法的滞后性,使得其也不符合实际需要。从以上可以看出,过去的经验并不完全符合实际需要。纵观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立法趋势,近年来,级别管辖有下移的趋向,原因主要是我国基层法院的法官素质不断提高,另一方面,案件的特殊性作为确定级别管辖的标准正在被淡化,或者说现在所指的特殊性与以前相比已经有了质的变化。因此,在确定互联网上民事诉讼的级别管辖时 ,需要结合案件的特点和互联网社区的特殊性,具体情况具体研究。
  当然,由于有些互联网上民事诉讼涉及到高新技术问题,而我国的大多数法院还没专门的技术法庭,因此,在决定级别管辖时应当从法院的实际情况和承受能力出发,适当考虑这一问题
  综合上述,我们认为,在确定互联网上民事诉讼的级别管辖时,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该类案件的特点,作出有利于诉讼各方的管辖决定。
  2、地域管辖
  2·1确定互联网上民事诉讼地域管辖的原则
  所谓地域管辖,是指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的辖区内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互联网是一个虚拟空间具有空间上的开放性和地域上的广泛性。而互联网的管理非中心性,以ISP局部中心的分区方式与现实中的以行政首府为中心的划分辖区的方式有本质的不同。为了适应《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规定对有关“本辖区”定义的需要,我们必须首先确定互联网上的“辖区”。我们认为,“辖区”在互联网上可以有三种解释:第一种是指当事人的住所或经常居住地(法人及其它社会组织的注册地);第二种是指当事人所使用的计算机系统所在地 。第三种是指为当事人提供上网服务ISP的注册地。很显然,采用不同的解释带来的法律后果是不同的,在诉讼中的便利程度也是不一样的。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立法思想,在确定互联网上民事诉讼的地域管辖时,应当以第二种解释为主,其它为补充。因为第二种解释不仅法院管辖容易确定,而且给举证带来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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