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指出的是,尽管网络的发展使人们的大多类活动都能在网上开展, 但现实之中的各类争议并非都能在网上发生。作为一个虚拟社区,互联网上的民事活动毕竟是有限的,我们所说的主管仅限于互联网上发生的各种民事争议案件。而最重要的是要通过讨论明确人民法院与其它社会团体的分工和权限,同时也是为确立网上民事诉讼的管辖作前提和基础。
二、互联网上民事诉讼的管辖
(一)管辖的含义及确定原则
民事诉讼的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的分工和权限,它是对人民法院职责的确定,是由《
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民事诉讼的管辖和主管有紧密的联系,主管是确定管辖的基础和前提,管辖是对主管的体现和落实。
确定管辖对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践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首先管辖的确定有利于当事人及时有效地行使审判权。其次,管辖的确定为人民法院确定了职权范围,既明确了责任,也限制了权利范围。再次,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确定的“管辖恒定”原则,管辖的确定可以防止和避免案件的随意移送,从而提高民事争议解决的效率,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管辖的确定原则,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归纳和总结,结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精神和互联网上民事争议的特点,我们认为,确定互联网上民事诉讼的管辖应当坚持以下原则:(1)有利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2)有利于当事人及时有效地行使诉权。(3)兼顾各级法院的职能和工作均衡分担。(4)确定性和灵活性相结合。(5)维护国家主权。(6)与互联网虚拟社区民事行为的特点相结合。
对于前面四项原则,与一般民事诉讼的管辖确定原则并无二致。需要说明的是,兼顾国家主权原则在互联网上民事诉讼的管辖确定上极为重要。这是因为,互联网作为一个虚拟的社区,它已经淡化了国界。互联网用户可以自由的相互访问交流,共享信息,开展各种跨国商业活动。在多数信息的传递上并无国界的限制。国际间无限制的来往增加,导致民事诉讼的可能性大大增加。而国际间一旦发生民事诉讼,管辖显得尤其重要,因为它不仅仅涉及到怎样充分保护本国当事人利益的问题,更重要的是,国家主权可能受损。因此,必须充分强调这一原则。另外,管辖的确定还应当与网上民事争议的特点相结合,从而确定有利于各方的管辖。
(二)互联网上民事诉讼管辖的探讨
在互联网管辖这一问题上,中外学者有许多不同的观点。有人主张相对管辖论,他们认为,互联网社会作为一个特殊的空间,只有抛去原有的一切关于管辖的主张,建立一套专门适应互联网的自我管理机制 ,而放弃法院的公力救济。原因是,第一,网络的非中心化从根本放弃了国家司法管辖权理论,因为互联网使用者只听命于ISP的管理。第二,网络空间的全球化石司法管辖区域变得模糊。第三, 网络空间的不确定性使传统的管辖基础陷入困境。这套理论旨在通过来解决司法困境。 另外一种主张则认为,管辖的确定基础应当是网址,即计算机的互联网注册地对争议有管辖权。他们认为,网址的相对稳定及网址与辖区的关联性是这一理论的成立根据[5]。我们认为,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唯一的办法是联合世界各国,制定统一的互联网络管理的国际条约。当然,虽然数字技术和互联网的发展及其在社会生活中的广泛应用,给传统的法律包括司法提出了挑战,专家学者以及政府呼吁制定专门的网络法的声音也很高,但在没有新的立法之前,通过传统法律的原则基本上还是可以解决有关网上纠纷的,只是因此对我们的法院和法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以及给他们解释法律和创制规则的机会。以下将以我国现行《
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法律规定为依据分别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