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人身权主要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常见的网上侵犯人身权的行为有:非法使用他人的姓名,未经授权发布他人照片,公布他人隐私,在网上攻击他人,抵毁他人的荣誉等,这些行为都可能造成他人身心的损害。近年来,互联网上侵犯名义权的案件时有发生,如“恒升笔记本电脑案”①等。
2、违约类
市场经济是一个契约社会,互联网上也不例外,这里所说的违约类民事争议,主要是指违反合同约定而引起的民事争议。从合同的订立到合同的履行以后合同权利义务都可能引起民事争议。
3、其他网上行为引起的民事争议
除了相对比较集中的侵权和违约外,互联网上也像现实社会一样,还发生其他各种各样的民事争议。综合而言,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因互联网技术引起的争议,主要指当事人双方均无过错,但由于互联网的技术问题在交往中发生了争议。
第二、因数据兼容问题发生的争议。现代电子商务的解决方案主要由IBM,微软等公司把持,因各个公司的技术方案不同,通常会出现数据兼容问题,另外,在数据的确认方面也会发生争议。
第三、其他相关的网络民事争议。需要说明的是,互联网上的民事争议是多种多样的,随着技术进步,一些问题奖有望解决,而更多的问题将会发生,我们可以通过比照的方式加以归类和解决。
(三)互联网上民事争议的主管
我们知道,互联网上的争议是多种多样的,但并非所有的问题都应该通过民事诉讼来解决,例如违反
刑法的行为就应通过刑事诉讼解决而电子商务的课税问题,则属工商税务部门主管,只有符合我国《
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有关管辖范围的争议,才应该由民事诉讼来解决。我们在前面列出了网上民事争议的主要类型,就是要对互联网上民事诉讼的主管划定一个范围。
结合
民事诉讼法确定主管的原则以及互联网虚拟空间的特点,我们认为,互联网上民事诉讼的主管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关于民事侵权的案件,主要包括互联网上侵犯人身权,知识产权及其他公民或社会团体的案件。
第二、因电子商务和网络贸易引起的民事案件。主要包括由网上合同的订立、生效、终止、效力和履行的过程中发生的争议所引起的民事案件。
第三、由于互联网上服务贸易纠纷引起的民事案件。主要是指ISP与用户之间的争议,用户的争议以及用户与网络公司数据公司的争议。当然,也应当包括ISP与Internet管理公司[4]之间的争议而引起的民事案件。
第四,由于网络技术不完善引起的网上民事争议而引发的民事案件。
其它符合民事主管范围的网上争议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