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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互联网上民事诉讼主管与管辖的探讨

  更为严重的是,由于网络诉讼立法的空白,加之网上民事争议的特殊性,使有些民事争议欲告无门,法院之间或相互争夺,或相互推诿,既难以保护公民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也难以实现人民法院的审判权。这与互联网所提倡的简便快捷的生活方式背道而驰。为此,笔者认为,通过讨论互联网上民事争议的种类和特点,确立新的系统而有效的互联网上的民事诉讼的主管与管辖体系,是极为必要的。本文对互联网上的民事诉讼的主管和管辖进行初步讨论,并就此问题提出了相关的立法建议。
  
  一、 互联网上民事诉讼的主管
  
  (一)主管的含义和确定原则
  主管,作为学术术语,一般是指确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各自的职权范围和权限。我国《民事诉讼法》并没有直接使用“主管”一词,但根据其第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笔者认为,民事诉讼的主管,是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判一定范围内的民事争议的权限,她具有以下特征:第一,主管是宪法及法律对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授权和限制。第二,主管的确定必须依据一定的原则。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精神,结合互联网上民事诉讼法的特殊性,我们认为,确定互联网上民事诉讼的主管,应当依据以下原则:⑴诉讼主体的特定地位,即诉讼的双方必须是平等的民事主体。⑵法律关系的性质,即因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⑶我国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⑷互联网上民事诉讼的特殊性,即在互联网这一虚拟空间发生的特定行为引起的民事诉讼。
 (二)互联网上民事争议的分类
  互联网上的争议是多种多样的,其中的民事争议也是多种多样的,它们都有各自不同的互联网上的特点,但就是成因而言,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侵权类民事争议
  侵权是互联网上最常见的一种引发民事争议的行为,在互联网上,发生侵权可能是故意或无意的。无意侵权是指行为人本身并不知道或不能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侵权而为的网上行为,通常是间接行为。如网民下载免费软件,但该软件的发布并没有著作权人的许可,则网民使用该软件就造成间接侵权。一般情况下,如果行为人是为了获得特定利益而造成的侵权,应定为故意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就侵权行为而言,主要包括以下两类:
  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著作权和商标权三类。而最常见的是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主要是那些未经授权发布他人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行为;其次是侵犯商标的行为,主要是非经许可将他人的注册商标用作网站标记或用于网页宣传,或者非法使用他人的商号﹑字号等。或将他人的商标抢注成自己的域名。另外,还有非法公布他人的商业秘密。而专利侵权一般不会在网上发生,这是因为,互联网上只能直接使用信息产品,而不可以制造或使用实物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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