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互联网上民事诉讼主管与管辖的探讨
王学兴
【全文】
内容摘要: 互联网的迅速发展使人们看到了网络经济发展的未来。同时,由于网络立法的滞后,各种网上纠纷不断。在网上民事诉讼程序法空白的情况下,当事人基于对主管与管辖的认识不清,在民事诉讼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此,笔者对互联网上民事诉讼主管与管辖问题进行了初步的讨论。目的在于为解决新问题提供思路,为解决互联网纠纷提出民事诉讼立法建议。
关键词: 互联网纠纷 民事诉讼 主管 管辖
序言
互联网,也称为INTERNET,是指由若干个不同的网络互联设备连接而成的网际网络[1]。互联网的迅速发展,对人类社会和经济的发展都起了不可估量的作用。INTERNET在短短数十年的发展中取得了令人难以置信的结果,它已经成为一种理念及一部分人的生存方式[2]。它使得人们之间的社会往来变得迅速及时和简便,避免了不同地域之间交往的长途跋涉。与此同时,它还淡化了国界,使国际经济贸易变得更加简便和快捷。政府机构的上网大大提高了公民和其它社会组织与政府机构之间办事的效率。因此,互联网的出现和迅速发展被认为是能与工业革命相提并论的划时代的技术革命。
与此同时,由于涉及互联网的法律和法规存在许多空白,网络社区的各种争议层出不穷。电子商务的兴起和其它网上民事交往的增多,使得网上民事诉讼不断增加。应该注意到的是,互联网是一个虚拟空间,俗称网络空间(Cyberspace)。作为一个虚拟空间,它具有以下特征[3]: 第一,客观性,即这个空间是客观存在的。但是,这种客观性的存在是在一定的物理设备支持下的信息的集中、处理、分散及传播的一个模拟空间。第二 ,全球性,不容置疑,它是一个没有国界的社会。第三,管理非中心性,互联网的管理与其它机构的最大不同是管理上没有特定的中心,它的管理是以ISP(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即互联网服务提供商,下同)为局部中心的体系。这种管理体系是每一个互联网用户都听命于自己的ISP,二不管ISP与用户的具体的地理区域。互联网虚拟空间是相对与现实空间而言的一个社会或组成部分。这种体系使互联网上的每一台计算机都可以成为其它计算机的工具。在这个空间里,人们做着与现实空间不同的交往,这种交往有自己的特点。其一,它的实现并不以人们的直接交往为前提,而是通过网络这一介质实现。其二,它的实现往往也需要相应的现实交往活动作为补充,很显然,除了信息以外,人们不能通过网络传播其它实物。其三,争议的发生是以具有网络特点的行为为前提的。其四,争议的解决可能需要特别的程序。事实上,我们注意到,在互联网虚拟空间中,由于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法律空白,发生着各种各样的民事争议,甚至是犯罪(
刑法相关规定)行为。具体而言主要有以下几类:第一类,以破坏网站和入侵窃取数据为代表的违反
刑法的犯罪行为。第二类,以电子交易的课税问题为代表的个人或社会组织与国家机构之间的争议。第三类,也是网上最常见的争议,是以侵权和违约为代表的民事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