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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司法化

宪法司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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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小议“宪法司法化”
  (一) 问题的提出
   宪法是规定国家的基本组织,人民的主要权利义务,及基本国策的基本“法”。[注1]它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从根本上来讲,宪法是法。它并不是高高挂起的饰物。所以宪法就应该具有“法”的特征:法是权威地调整社会利益关系的一般性、强制性、可诉性行为规范。其中可诉性可以说是法与生具来的一个基本特征。它指法作为一种规范人们外部行为的规范,可以被任何人在法定的机构通过争议解决程序(特别是诉讼程序)加以运用的可能性。[注2]也就是说,宪法也具有可诉性,它应该贴近人民的生活。可在现实中,宪法与人民的生活可以说是“牛郎织女”中间总有一条隔阂。在人民的心目中,宪法是高高在上的,宪法是管大事的,根本不关咱老百姓的鸡毛蒜皮的小事。另外,宪法具有规范性,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可以依据法律规范对诉讼双方的争议作出裁决。宪法和其他法律部门一样都是有国家机关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这一共同点决定了宪法规范和其他法律规范并没有形式上的明显区别,所以,它能够在司法机关解决纠纷时作为裁决的依据。在中国能否把宪法投入到司法程序中,使普通法院或特设法院在诉讼程序中应用宪法,判断法律等规范性文件及其他依据宪法行使公共权力的行为是否合乎宪法。使宪法真正贴近人们的生活。所以宪法司法化问题(也有的学者认为是宪法的司法适用)也就相应提了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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