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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业受贿的行为特征及其防范 ----兼谈对“黑哨”的刑法思考

论商业受贿的行为特征及其防范 ----兼谈对“黑哨”的刑法思考


林安民


【全文】
  论商业受贿的行为特征及其防范
        
  ----兼谈对“黑哨”的刑法思考
         林安民*
  [摘 要] 商业受贿是在商业活动发展过程中,随着投资主体和经营主体分离而逐步出现的负面产物。随着商业活动的日益扩大,其社会危害也同时加重,它也就从一种普遍存在的商业贯例成为刑法禁止的犯罪行为。商业受贿的本质特征在于行为者对其在商业活动中的义务的背离,同时也破坏了商业活动的公平竞争秩序,这是其与公务受贿的关键区别。对此行为的预防,不仅要明确对其的刑罚处罚,更要加强对行为者的监督。
   [关键词] 商业受贿 公务受贿 黑哨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换,各类公司大量涌现,在市场经济体制完善过程中,相应的法规不完善,又缺乏市场主体自律管理的机制,各类商业活动出现了不少问题。尤其是以帐外暗收回扣为主要表现形式的商业受贿行为呈迅速扩张趋势,造成一系列负效应[1],不仅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也扰乱了社会经济公平竞争秩序。为此,本文拟将对商业受贿行为的特征发表几点看法,以进一步揭示商业受贿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
  一、商业受贿行为的含义及其产生过程
  商业受贿是指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等经营者在商业活动中(主要是市场交易活动)滥用管理权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通常其表现为交易活动中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等经营者收受财物等或帐外暗收回扣及手续费等。商业受贿是与商业行贿相对而言,是商业贿赂的一个方面。其主体是公司、企业中具有领导、监督、管理和经营职权的人员,如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经理等,故司法解释称此为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由于这些工作人员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和管理活动,对公司的经营状况和发展前景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他们受贿滥用职权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十分严重,刑法才把其受贿行为规定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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