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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痞子运动”:一种法的社会学方法?

“痞子运动”:一种法的社会学方法?


亚北


【全文】
  “痞子运动”:一种法的社会学方法?
  亚北
  强调法学的社会学研究,无论如何也不过分,尤其是在中国。
  但社会学研究本身一直缺少方法。社会调查是社会学研究的基本手段,但调查作为一种方法仍然需要方法。在中国,情况更加特殊。如果我们的国民生产总值或其增长率都不太可信,其他的数据就可能更成问题。
  另外,从概念上看,社会学研究?除非人在社会之外,研究就是可疑的。(研究一个东西就是把这个东西当作与主体相对立的对象。)早期的人类学倾向于对野蛮部落作考察研究,其目的是要保存“文化种”,如果仅是出于要对“野蛮文化”有所了解,则大可请一些“野蛮文化人”进入文明社会讲解即可。但这一方法之所以不可行,绝不是因为“野蛮文化人”讲不清楚他们自己的文化,而是他们不能用我们的(西方的)语言讲解好让我们听懂。
  社会学研究在文化层面上与此相似。比如,我们要了解西方文化,通过译介工作,或请西方专家学者讲解即可;但西方要了解我们的文化(指没有被西方同化那部分),就得做人类学的调查研究了。因此,在文化层面上,强调社会学研究其实是要作其他文化的代言人。费孝通的声望之所以高,就是因为他的声望是从西方传进来的。当然,费孝通的著述也有利于中国人理解自己的文化,但那一定是从西方文化的角度理解的。
  这一点,于法文化不例外(在此声明无法的本土化或西方化的价值倾向)。也许我们应该作本土文化的考察研究,但那是不是像人类学那样,仅仅是在作“文化种”的记录,因而预示着这种文化的消亡?
  但无论如何,在问题的层面上,社会学的调查研究怎样强调都不过分。
  不过,至少可以肯定对于法律而言,问题与文化常常是纠缠不清的。事实也正是如此,我们的法律出问题多半是因为文化的缘故。(千万不要归罪于制度,因为法律就是制度。)原因或许在于,法律虽是一种应该,但这种来自异域文化的应该并不自动注入本土文化中。
  因此,即便法学的社会考察仅落脚于问题,但不可避免会涉及文化。(问题的解决更是如此,因为法学的社会考察与其他社会学考察不一样,不能动不动就诉诸制度。)当然,如果仅是将问题集中于具体的法律制度的运作的效用或功用,则答案必定是:都是合理的!因为在既定约束条件下(文化的和制度的),人们之间的交互行为会使效用或功用最大(除非你假定相关人都是傻子。但中国人的聪明人人皆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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